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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税局办理首个非居民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香港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11/17 10:17:04 浏览:530

人民网南宁6月3日电近期,南宁局企业广西D公司申请对外支付2013年度商标使用权费用,收取费用的非居民企业香港E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这是南宁局受理的第一件涉及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的协定待遇申请,针对申请事项,该局进行了严谨的资料审核及政策把握。该局通过日常征管资料获悉,广西D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由J公司(香港)100%控股;香港E公司由Z公司(香港)100%控股;而J公司与Z公司同为上市公司A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分别管理大陆不同区域的集团业务。综上分析,该局认定此项费用支付为关联方之间的商标特许权业务。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税发〔2009〕124号文、国税函〔2009〕60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30号公告相关规定,南宁局判定香港E公司的受益所有人身份,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准香港E公司按7%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广西D公司申请对外支付商标使用权费用156.83万元,并代扣代缴香港E公司企业所得税10.36万元。(杜彦慧甘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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