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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悠”游客冲动消费旅行社不予退款败诉

发布日期:2016/2/26 6:26:51 浏览:629

旅游本是为放松心情的,而王女士的旅游,却让她很是闹心。原来,王女士去香港旅游时,在导游的劝说下,一时冲动买了一些首饰,回家后反悔,找旅行社要求退货,谁知把首饰和购物发票交给旅行社后,旅行社却迟迟不退还购物款。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某旅行社返回王女士首饰款23160港元。

2014年3月10日王女士通过商丘某旅行社参加了去香港的旅游团,交旅游费用1100元,旅游方式为自己办理出入境手续,由某旅行社联系到郑州组团,行程6天。3月26日,在香港旅游时,在导游的带领下,旅游团一行人来到到香港某珠宝城购物,在香港导游的劝说下,王女士购买了“意大利进口金项链”、“天然钻石鸿运生肖吊坠”、“意大利进口银手镯”和“意大利进口金项链”等物,共计花费港币23160元。当时,商家承诺,六个月不满意,退货退款。旅游结束回到家后,王女士越看越觉得这些首饰买得不值,便找旅行社退货,并将购买的首饰和购物发票交旅行社负责人刘某,刘某为王女士出具了收到条。后王女士多次找被告索要购物款,没有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虽然没有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但双方均对王女士参加香港到旅游并购物一事无异议,故王女士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睢阳区法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判决,现判决已生效。(来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sfedito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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