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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香港旅游被关3小时购物才能走

发布日期:2016/3/18 8:13:32 浏览:625

【导语】:深圳市民带着全家老小抱团去香港旅游,却被导游带到偏远的一个珠宝店,并被关在店里3小时,全部人购物完了才能走。随后该市民向旅行社投诉,而相关旅行表示该市民不在他们的客户名单内,估计是被“黑导游”人骗了。

深圳的王先生在网上看到有个旅行社4天的港澳游行程,团费是每人400元,就带上从内地来的父母及大哥一家,6人一起向康辉的李导游报了名。

没成想到,旅游玩的并不开心,还被关在一个珠宝店,直到全部团友都买了东西,才开闸出来。

香港旅游购物

深圳市民香港旅游被关3小时

王先生在网上看到4天港澳游一人400元,就王先生带上一家老小,跟团赴港。

第一天的行程是到处观光,还算满意。但2月3日一早,导游就将全团30人,带到偏远的一个珠宝店。

从早上9点到中午12点,他们被关在珠宝店里3小时,全部团友都买了东西,才开闸出来,他花6950港币买了店里最便宜的一条项链,刚从珠宝店出来,就有香港旅游局人员,现场调查是否发生强制购物,考虑到人身安全,全团的人都不敢吭声。

王先生表示,导游手上有一张单,记录每个人买了多少钱,全部人购物完了才能走。此外,王先生还提供了一段,据称是当时导游的录音。“你来香港玩,要参加纯玩团,五千块一个人,走的时候你连颗糖都不带走,三天三个导游,为你服务三天,吃了住了玩了,花个几千块,这个东西相当于送你。”

旅行社称无游客名单

因为担心接下来还要被强制消费,王先生一行6人在2月3日当天下午就坚决离团,没有继续跟导游去剩余的澳门行程。回到深圳后,王先生将在香港珠宝店购买的项链,拿给深圳做珠宝生意的朋友鉴定。被告知不是黄金也不是白金,而是所谓的彩金。

随后,王先生开始与旅行社交涉,一开始旅行社方面答应退款,但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直接不听电话。

随后深圳康辉旅行社总部回应称,王先生等6人不在他们的客户名单内,估计是被人骗了。正常的港澳四日游团费约是1500元,400元一个人玩四日是不可能的。

不过王先生就表示,当时签署的旅游合同,上面还有旅行社的章,而且一口咬定当日就在旅行社的办公室内签约的,彩田营业部的蔡经理否认这名李导游是他们的工作人员,只是表示曾经可能和他合作过。

蔡经理表示,事主在事情发生的一个月后才联系上负责人,怀疑其中有蹊跷。

遇强制购物怎么办?

有律师就认为,一旦导游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消费,旅客可以提出退费。对此,深圳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就提醒,旅客自身也要加强对新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避免轻易上当。

遇强制购物,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合同就是最重要的依据。消费者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一些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例如给导游和司机的小费、对老年人额外加收到费用,需要额外收费的旅游项目,特别是吃、住、行的标准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日后因约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

如遇到强制购物、擅自改变旅游项目,消费者应即时据理力争,如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安全;其次要保留相关证据,旅游结束后,到旅行社进行反映求得解决。如果消费者与旅行社不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可致电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或者到消协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

新《旅游法》规定,当旅游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四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

1、消费者在旅游方面遇到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同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可以根据权益受侵害的程度、实际拥有的事实证据、对时效以及赔偿金额的期望值高低,和旅行社对事件的处理结果来选择维权途径。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注意查看“三证一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旅行社责任保险),还要注意该旅行社是否有相应的发票、严格的管理及线路行程、报价、保险、导游等一系列规范管理。要选择可信赖的旅行社,不要为了贪图便宜找一些质量没有保证的旅行社。

投诉电话

2015年国庆假日期间,国家旅游局开通假日旅游投诉受理电话。电话号码为010-65201065、65201066,受理投诉的时间为9月30日中午12:00至10月8日早8:00。

以下八种行为属于强制购物

国家旅游局公布了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处理标准。包括“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等八条标准,有行为之一,就可被认定为“欺骗、强制旅游购物”。

一是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二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三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四是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六是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是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八是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其他通过购物损害旅游者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处罚处理标准

(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香港旅游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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