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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人事考试网:邯郸市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务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5 11:35:35 浏览:3986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有关部门,省部属驻邯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12〕4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市2012年度全国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6、17日举行。具体时间及科目如下:


6月16日上午9:00-11:30(一)


下午13:00-15:30(二)


16:30-19:00


6月17日上午9:00-11:30


下午14:00-16:30


二、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全部科目考试:


(一)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二年。


(五)获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七)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统计、和法律专业中级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


(八)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条件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4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二年,可以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三个科目,只参加《》和《》两个科目的考试。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报名工作


2012年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报名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网上报名:2012年2月7日至28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河北人事考试网按要求在网上填报报考信息,上传近三个月内照片,保存提交,通过审核后最晚于2月28日前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将打印的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明或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交主管部门。


(二)现场资格审查和交费:2012年2月23日至29日(节假日除外),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信息管理处(高开区世纪大街23号,市政府综合办公楼3层会议室)接受报考人员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和报考人员网上报名的信息确认、收费工作(部分科目免试人员收费票据于报省免试材料复审结果反馈后,再另行开具)。


1、对报全科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主管单位需提以下材料及证件:


①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份。


②报考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③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或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年限证明(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证明或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对符合部分科目免试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主管单位需提以下材料及证件:


①本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2)一份。


②报考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


③免试表两份。


④从事税收工作年限证明和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年限证明(附件3)、身份证、毕业证、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等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上述所有复印件上均要有单位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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