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人从1993年进入中国内地开始,就开始使用“卡帝乐加鳄鱼图”的商标,但直到15年以后,他们才合法地拥有了这个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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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鳄鱼PK香港鳄鱼
新加坡鳄鱼和香港鳄鱼素有渊源,可以说是五百年前是一家,双方都尽量避免正面冲突,但是这并不代表着他们不会暗放冷箭。
2009年12月2日,加工企业无锡艾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司)与韩国艾弗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合同》,由无锡公司加工一批女士牛仔裤,数量3500条。此前,无锡公司一直从事服装定牌加工业务,并且多年接受韩国艾弗公司、韩国亨籍公司的委托订单,加工经(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授权的鳄鱼牌服装。
2010年1月,无锡公司在报关过程中,上海海关向其发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告知书》,告知上述货物涉嫌侵犯香港鳄鱼恤公司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关予以扣留。
2010年3月,无锡公司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无锡公司认为,牛仔裤上使用的“Crocodile及图”商标和“CROCODILE”商标系新加坡鳄鱼公司在韩国注册,商标权人与韩国亨籍公司签订有商标许可协议,而韩国亨籍公司又委托韩国艾弗公司代为制造鳄鱼牌服装,并确认韩国艾弗公司可以委托无锡公司在中国定牌加工,并将产品全部出口至韩国。这种外有注册商标、全部销售在国外、国内仅仅贴牌、并无任何销售的模式,不可能造成国内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应被认定为商标侵权。
而鳄鱼恤公司则坚称,其是“CROCODILE”商标在中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无锡公司在韩国获得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不能成为在中国使用的依据,且无锡公司所谓的“未销售”并不代表“不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标注商标就是“使用”,所以鳄鱼恤公司请求海关扣货是合法合理的。
浦东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无锡公司的行为属于接受境外公司委托而进行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被告鳄鱼恤公司称原告可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涉案牛仔裤,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不予采信。其次,原告在加工的服装上使用涉案商标具有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授权,原告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过错。再次,原告定牌加工的行为并未造成市场混淆。
法院指出,商标依附于商品,只有使用在商品上并投入市场后,才能体现其价值。涉案牛仔裤全部发往韩国,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涉案商标仅在中国境外产生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不可能造成国内的混淆、误认。因此,原告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被告享有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考察以往中国法院这对三条鳄鱼相互之间的诉讼判决,基本都做到了公正有据,成为我们学习商标法的经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