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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内地机构使用香港证券咨询

发布日期:2018/4/21 23:34:08 浏览:573

,就《经营机构使用机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允许内地券商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向客户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提供分析意见,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参与港股通的,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并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以及监管机制。

随着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的逐步深化,港股通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内地投资者对港股通标的相关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顾问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香港机构在港股通标的分析师数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优势,可以与境内证券研究机构互利合作、相互支持。同时,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场的投资顾问团队为其提供专业投资意见,提升基金产品业绩表现;香港机构也希望扩展客户资源,积极参与内地双向开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为深化两地证券基金行业互利合作,更好满足投资者跨境投资需求,有必要制定《暂行规定》。据介绍,《暂行规定》遵循深化互联互通,扩大对外开放;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制度规则;加强持续监管,有效防范等原则。通过明确具体业务模式,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管合作机制,对跨境投资咨询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充分保护内地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跨境业务风险。

《暂行规定》共19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模式。允许内地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子公司,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允许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二是参与机构资质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业务牌照和从业经验等方面明确参与机构的资质,相应规定其义务和责任。三是监管机制。内地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香港机构违反《暂行规定》的,证监会与香港证监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依法对有关机构及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高莉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暂行规定》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暂行规定》后发布实施。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

同日,高莉还通报了“”试点的最新进展。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已于2017年1对外宣布,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她表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试点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现正式推出首家H股“全流通”试点——联想控股。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博鳌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始终与香港有关方面保持密切沟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有序推进H股“全流通”试点。

昨日,中国结算和深交所联合发布了《H股“全流通”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并于当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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