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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富通鑫茂:公司章程(2019年4月)

发布日期:2019/4/18 0:40:00 浏览:2962

来源时间为:2019-04-09

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经天津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津证办字【1997】57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3071928U。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8月2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000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

内资股30,000,000股,于1997年9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1999年7月30日至8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全体

社会公众股东配售人民币普通股9,000,000股。

公司于2001年8月30日至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

众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2,000,000股。

经公司2009年5月5日召开的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共转增股本73,652,731股。

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28,591,037股,于2009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经公司2010年5月14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转增股本67,499,496股。

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0,320,592股,于2015年3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共转增股本805,636,816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登记名称: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IANJINFUTONGXINMAOSCIENCE&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六层,

邮政编码:30038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8,455,224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以及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同《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合法合规、审慎经营;持续增强公司光通信产品竞争

力,致力于成为中国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行业领先企业。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光纤预制棒、光纤、光缆研发,生产,销售;新材料技

术研发、技术服务;石英材料、石英制品、光学薄膜、陶瓷、石墨制品研发,销售;计

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数据处理;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销售;安防工程

设计、施工;自有房屋出租;物业服务;停车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

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九条公司系由天津大学、工业总公司第七研究院七〇七研究所、天

津大学实业发展总公司、天津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总公司、天津华泽(集团)有限公司。

开益国际咨询研究中心、海南琼海市农贸产品交易批发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法人单

位共同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为

63,754,552股。

2001年8月30日至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

公募增发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及国有股存量发行2,000,000股,发起人股东所

持股份由63,754,552股变更为61,754,552股。

2002年4月2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教育部批复,公司发起人股东天津

大学将其所持本公司41,007,856股国有法人股中的11,020,226股转让给丹东菊花电器

(集团)公司、天津科技发展投资总公司、天津海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增瑞工

贸有限公司等四家法人单位。

2006年1月16日,经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2006年1月1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

管理委员会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无异议函,公司发起人股东天津大学将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国有法人股转让给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08,455,22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拥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拥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拥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拥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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