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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帝国试图控制的“政治之海”

发布日期:2020/1/11 20:05:52 浏览:1277

来源时间为:2020-01-11

十七、十八世纪,亚洲海洋是世界舞台的中心,显微镜下的东印度公司,也是影响全世界的帝国。

十七世纪初叶,英国和荷兰等国的东印度公司先后成立,听上去与今天的跨国公司相似,实则有挺大差异,东印度公司从本国国王或政府那里获得贸易垄断的特别授权,拥有包括舰队在内的海陆军队。

“在南亚和东南亚的大部分地区,东印度公司都是欧洲各国日后开展殖民统治的先锋,并留下了残酷的侵略者的印象。在中国,大部分人将其理解为携带鸦片进入中国,并发动了后来的鸦片战争的罪恶累累的贸易公司。

在日本,与这些否定的意见相反,对于由那些传播欧洲先进文化且温顺热情的商人组成的公司,多数日本人持肯定的评价。不管哪一种认识,都是东印度公司多面性的一种。东印度公司为了实现通过贸易获取利益的目的,根据地区的不同而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法。”(羽田正《东印度公司与亚洲之海》,讲谈社·兴亡的世界史,第九册)

远离政治中心的倭寇为什么会

令明朝政权陷入危机?

各位知道“倭寇”这个词吗?

它是从13世纪到16世纪,在从东海到南海的朝鲜、中国沿海地区进行大肆抢夺的海盗集团的总称。

倭寇大体上分为前(14世纪中叶)、后(16世纪中叶)两个时期,前期开始于1350年倭寇对朝鲜半岛庆尚道的袭击。被当地人称为“贼”的主力是居住在九州及其周边岛屿的“倭人”。他们居住在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界地区,就是村井章节所谓的“边缘人”。

他们的攻击相当激烈,导致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及之后的李氏王朝,还有推翻了元朝后开始统治中国的明朝均不断要求日本足利幕府取缔倭寇。1386年,明朝甚至以幕府放任倭寇不管为由与日本断交。

最终因为朝鲜施展巧妙的怀柔政策起了部分作用,倭寇在15世纪初期基本收敛。明朝正式认可和足利幕府的国家贸易也是在这一时期。

但是,进入16世纪以后,海盗在中国沿海地区再次猖獗起来。这称为后期倭寇。详细情况之后将再行说明,这里要先说的是明朝建立后不久即实行“海禁”政策,禁止境内的民间商人开展对外贸易,也禁止华商和外国商人之间的私人贸易及出国。

这种死板的统治政策使得中国沿海地区的人们失去经济利益,他们和支持他们的东海沿岸地区的人们成为后期倭寇的主力。这些人避开明朝官府的耳目,秘密开展贸易,并不时在沿海地区和海上进行抢劫。

明朝深受后期倭寇和北方蒙古游牧民族的侵扰之苦(所谓“北虏南倭”),到1550年前后,明政权甚至面临非常严重的危机。这一点是中国史和东亚史研究专家的通说。专门研究这一地区历史的专家们基本都持一致意见,那这种解释应该是没错的。

香港帝国东印度公司《大明王朝1566》

但是,如果我们去看印度洋海域的政治权力和国际贸易关系的话,这个说法就有些让人无法认同了。因为这种说法是在默认大陆的政治权力同时也要控制海上的前提下总结出来的。

葡萄牙人在印度海域是名副其实的“海盗”。他们在印度洋海域嚣张跋扈的16世纪,正是萨法维帝国和莫卧儿帝国崛起的时期。那么,萨法维帝国和莫卧儿帝国是否深受葡萄牙人之苦呢?对此,这一地区的历史研究并没有做如此解释。

的确,像卡里卡特和霍尔木兹这样特殊的沿海港口城市的弱小统治势力,在经济上会受到葡萄牙人海盗行为的严重冲击。此外,萨法维帝国和莫卧儿帝国境内的商人,肯定也有受到冲击的。但是,根植于“大陆帝国”本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并没有因为葡萄牙人和后来的荷兰人、英国人的海盗行为而陷入严重危机。

此外,正如下一章提及的那样,在这一时期,在这两个帝国中有着据点的印度人、伊朗人及亚美尼亚人,反而比以前更加积极地“走出去”,在新的政治和经济领域大显身手。

不管你是本地商人还是葡萄牙人,只要把各种各样的商品运到其领地内,均会受到欢迎,这是西印度洋海域“大陆帝国”所采取的基本态度。皇帝或者国王都拥有被称为“国王之船”的商船,不时以“商人”的身份开展海上交易,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一海域的政治势力大多没有打算对整个海上贸易实行实质性管理。因此,“海上贸易难以控制、海盗侵扰沿海地区令政权陷入危机”这一命题未必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在东亚史的文脉之中,一般都会认为,大陆的政治权力(国家)对海上贸易进行管理和管制是理所当然的。如果该政权在贸易管制和打击海盗方面进展不顺的话,就可能出现弊政乃至权力衰退。至少本书提及时期的东亚地区,海陆是连接在一起的。

在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印度洋海域和东亚海域的社会及政治权力的性质是大相径庭的。葡萄牙人和之后的欧洲的东印度公司从“经济之海”的印度洋海域再向东边前进,进入的却是大陆政治权力试图管理和控制的“政治之海”。

《大明王朝1566》

“只许州官放火”的朝贡贸易与

“不许百姓点灯”的海禁政策

为了更清楚理解当时的情况,必须要了解这一海域以明朝为中心的独特的国际关系体系。在此,我们暂且追溯到14世纪。

1368年,把元朝统治势力驱逐回蒙古高原之后建立起来的明朝,除了最初的七年外,只承认基于独特地区秩序观的被称为“朝贡”的对外贸易方式。这种秩序观认为,与作为文化中心的中华即明帝国毗邻的文明程度较低的夷狄,即周边国家之间,不管是否存在直接统治,一般都认为存在上下关系或君臣关系。

位于地区秩序中心位置的明帝国是处于“上”或“君”的地位,而周边各国则是“下”和“臣”,此事自不待言。而在作为臣下的周边各国之间,又有不同的排序。例如,朝鲜的李朝和日本列岛的室町幕府是相当于皇子地位的亲王,琉球和安南是只相当于皇孙地位的郡王。

周边邻国遵从这一秩序并臣服于明帝国,仰慕其德行,期待着定期派送使节,进献贡品,这种行为即被称为“朝贡”。这种秩序观的理想之处在于,周边邻国使节携带贡品前来觐见明朝皇帝,明朝廷则按照相应的礼仪接待该使节,之后作为回礼会让其带着高于贡品价值的物品回国。这种关系仅仅只是一种理念,在现实中不见得会完全顺利运行,但明帝国非常执着于这一理念。

香港帝国东印度公司在朝贡的使节中,不时也掺杂着一些商人,明朝廷允许他们把运来的商品在内地城市和港口城市与本地商人进行交易。在明朝首位皇帝洪武帝(明太祖朱元璋)执政的三十一年间,前后三十五次向海外派送使节,敦促各国朝贡。

15世纪初永乐帝命令郑和率船队从东南亚进入印度洋海域,此事众所周知,但这也是为了劝说东南亚和印度洋海域各国臣服明帝国并进行朝贡。中国再怎么地大物博,像热带产品这样中国没有的东西还是很多。对此,只能通过贸易来给予补充。基于这一背景,明帝国才通过大力开展朝贡贸易来获取国内所需物资。

在明朝之前的宋、元两朝就已经存在朝贡贸易这一制度。但除了官方的朝贡贸易,民间层面的华商和外国商人之间的贸易也非常活跃,有华商走出去的情况,也有外国商人进来的情况。

例如,在镰仓幕府时期的博多港,有大量像谢国民这样的华商在从事着中日贸易。在宋、元时期,福建泉州有蒲寿庚等西亚出身的穆斯林居住。换言之,在宋、元时期,朝贡这种官方贸易和民间贸易并行不悖。

但到了明朝时期,明朝廷只认可朝贡贸易这一对外贸易方式,严格禁止民间商人到海外开展贸易。“不准寸板下海”,这种严禁出海的政策被称为“海禁”。只有访问中国的外国使节以及随行商人进行的官方贸易才被认可。华商也只有在与明朝使节同行的情况下,才能前往海外。换言之,明朝试图通过对海洋进行管理和控制来垄断对外贸易。

假如是在交通和通信手段发达、国家拥有强大军事实力的现代,这恐怕有实现的可能,但在当时,试图完全封锁漫长的中国大陆东部、东南部沿海地区,禁止人民出海,应该是无法实现的。

实际上,就像后来看到的那样,打破禁令从事海外贸易的人络绎不绝。尽管如此,从明朝出台海禁政策到1567年缓和该政策为止,这一政策前后维持了近两百年。前后朝代并没有如此严格限制对外贸易,与之相比,明朝的政策明显有悖常理。那么,明朝为什么会长时间持续推行如此强硬的政策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迄今为止还没有找到能够令人完全信服的答案。有一种说法认为,元朝末期的混乱导致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崩溃,而明朝则试图以自己为中心再建这一秩序。虽然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比较恰当,但有必要连华商到海外也要禁止吗?此外,“国际秩序”不只是对于明代,对于任何一个朝代都是必要的。那么,为什么明朝前后的宋朝、元朝和清朝都没有采取明朝那样严格的政策呢?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明朝看到了元朝时期以白银为轴心的经济政策存在很大局限,试图排除白银,构建一种不依赖货币经济的交易制度。假如明朝意识到“一国经济”,同时禁止了跨越比海岸线还长的陆地边界的民间交易的话,那么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但是,这两种观点都还没有完全被证明。

更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是为了强调继承“外族”元朝的“汉人”王朝的正统性。但是,用“民族”这一概念来划分人类群体,是到近代之后的事情,因此这种解释也不充分。对于当时人们意识中人类群体的划分,还需要进一步开展深入的研究。如此,明朝采取的海禁政策还存在很多谜团,大量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仍然摆在那里。

有趣的是,即便明朝采取如此做法,很多周边国家都回应了明朝的朝贡要求。在洪武帝在位的三十一年间,共有16个国家向明帝国进行了朝贡,其朝贡次数总计达到280次,主要有日本、高丽、琉球、安南(越南北部)、占城(越南中南部)、真腊(越南南部和柬埔寨)、暹罗(泰国)、爪哇等国。郑和下西洋的时候,也有像文莱、马六甲、苏禄这样的国家,国王为了朝贡而专程拜访明朝廷。有明一代,朝贡国家的总数达到40国以上。

各国派送使节到明帝国的理由很多,但非常清楚的是,这些国家都接受按照明帝国规定的朝贡规则来开展贸易。这或许是由于其对中国的产品需求很大,同时和中国开展贸易能够获得很大收益。在东亚海域,明朝构想的观念上的秩序波及海外各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各国访问明帝国港口城市的使节们,实际上可能就是贸易商人。但是,总之他们是以属于明确的“国家”,且该“国”臣服于明帝国为条件和中国开展贸易的。在朝贡制度的背后,有一个原则即“国”和“人”保持一致。只要是接受了明帝国所制定的秩序,“日本人”还是由日本政府管理,“琉球人”则由琉球政府管理,“暹罗人”由暹罗政府管理。这与同时代不拘泥于国家和政治权力的范畴,而是由商人群体开展自由贸易的印度洋海域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

香港帝国东印度公司东亚海域的交易地点(15世纪到16世纪)

走私贸易和石见银矿

在中国沿海地区,经常存在无视明朝制定的秩序甚至公然反抗的集团。明朝对于东南亚出产的各种香料和染料等需求较大,其贸易能带来巨大利益,因此开始进行明朝朝廷禁止的贸易方式,即民间走私的人络绎不绝。这也是一种必然。

从15世纪后半期开始,作为海外贸易的据点,位于福建省漳州东南部的月港快速发展起来。当地商人无视海禁令,从福建向东南亚派出大型船只。在原本负责取缔走私的官员中,也有参加此类走私活动的。而为了应对监管,这些从事走私的人也开始武装起来。

进入16世纪后,走私商人也开始聚集至浙江舟山群岛的双屿岛。与月港相比,双屿岛的便利之处在于,当地既是丝绸生产地,同时距离外国产品重要消费市场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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