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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日期:2020/5/25 12:01:51 浏览:3058

>《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

发行人书面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

2018

7

1

2

018

1

2

3

1

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期间依法

申报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未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出具的书面证明,

2018

7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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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1

日,

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

所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要求

,且依据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缴纳各税,依

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亦未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2018

7

1

日至

2018

12

31

期间

发行人

享受的

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享有的

财政补贴具有相应

的政策依据,

真实

有效

发行人

依法

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生产经营

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环境保护情况

已在《律师工作报告》

中进行披露。

经本所律师

查询相关环保部门网站,未检索到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保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发行人质量认证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行披露。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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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2

日,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经查,自

2

015

1

1

日至今,在辖区内未发现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有违反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和质量

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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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

3

日,

青岛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证明,自

2015

1

1

日至

201

9

3

6

日,未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

的记录

,另经微机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未发现该公司被列

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三)安全生产

发行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卫生安全产品认证情况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进

行披露。

201

9

3

11

日,

青岛市即墨区应急管理局

出具证明,自

2015

1

1

日至今,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

生产经营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

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以及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未发生变化,

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信息一致。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市即墨区

人民法院、青

岛仲裁委员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

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对本次发行可能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青岛仲裁委员

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对本次发行可能构

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涉诉情况说明》、青岛市即墨区人

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走访青岛

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青岛仲裁委员

会,另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全国

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等进行查询与检索,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对本次发行可能构成实质

性法律障碍的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行政处罚。

本所对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

5

以上

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

列因素的限制:

《民事

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院外,还包括原

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等,在某些情况下可

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

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在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案

件受理缺乏统一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情况下,本所无法穷尽对上述单位

和个人诉讼、仲裁情况的核实。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不至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

风险。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

束措施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

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规

做出

有关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利润分配政策、持股及减

持意向、自愿股份锁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等一系列承诺

,并承诺了上述承诺

未能履行时的

相关约束措施

,该等承诺和

约束措施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中所引用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

股票并

在创业板

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

本页无,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签署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_____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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