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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日期:2020/5/25 12:01:51 浏览:3064

企业(有限合伙)

微峰小帅

青岛微峰小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青岛百灵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红领集团

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

新启润

青岛新启润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红领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红领

股份

、红领服饰

青岛红领服饰股份有

限公司

新启奥

青岛新启奥贸易

有限公司,原名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

红领制衣

青岛红领制衣有限公司

源康蔬菜

青岛源康蔬菜品种科技有限公司

景顺商贸

青岛景顺商贸有限公司

酷特网定

青岛酷特服饰网定科技有限公司

源点信息

青岛源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新源点服饰、新源点

青岛新源点服饰有限公司

澳发制衣

青岛澳发制衣有限公司

屹之龙

物流

青岛屹之龙物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红领西裤

青岛红领西裤有限公司

御时网络

青岛御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报告期

2016

2017

度。

2018

注:

补充法律意见书

若出现合计

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

由四舍五入所致。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案号:

01F20161795

致: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

律师已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018

12

1

4

日出具了《

律师工作报告

以及《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发行人聘请的瑞华会计师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

审至

2018

12

31

日,并出具

瑞华审字【

2019

02310010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

018

7

1

日至

2

018

1

2

3

1

日期间的

重大事项

进行

了核查,

现就有关事项

补充披露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

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本

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

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

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经发行人

2018

11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批准与授权,

决议有效期限为

24

个月,自股

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前述

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

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的股

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于

2018

11

10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案》,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的普通股(

A

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2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

战略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聘请了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

2016

2017

年度及

2018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1

,

974.01

元。

6

,

286.59

元及

6

,

273.02

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

、财务人员出具的

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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