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
根据发行人
提供的花名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的
核查,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人数总计
为
2
,
524
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更
新如下: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凯瑞创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人数和社会保
险、公积金缴纳具体情况如下:
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人数(人)
占比(
)
公司为员工缴纳五险
2,521
99.88
退休返聘员工
29
1.15
当月社保缴
纳日后入职员工
3
0.12
当月社保缴纳日后离职员工
29
1.15
员工人数
2,524
100.00
缴纳公积金情况
人数(人)
占比(
)
公司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2,520
99.84
退休返聘员工
29
1.15
当月公积金缴纳日后入职员工
3
0.12
当月公积金缴纳日后离职员工
29
1.15
员工人数
2,5
2
4
99.96
注:一名员工为
12
月
17
日离职,离职时办理了公积金账户注销
,故
12
月未缴纳公积
金。
2019
年
3
月
12
日,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别出具证明,证
明公司及子公司凯瑞创智从
2018
年
8
月
1
日至证明开具之日,能按时交纳养老。
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3
月
12
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青
岛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1
月在我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手续,并按时逐月为单位全部员工缴付了截止
2019
年
3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
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我中心的处罚。”同日,青岛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出具证明,
“青岛凯瑞创智互联网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已于
2015
年
2
月
3
日在我处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按时逐月为
单位全部员工缴付了截止
2019
年
2
月的住房公积金,未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方面
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过我中心的处罚。”
2、劳务派遣用工
(1)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比例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派遣人数
62
同期用工总人数
2,58
6
占同期用工总人数的比例
2.
4
截至
2
018
年
1
2
月
3
1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未超过同期用工总人
数的
10
,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要求。
(2)劳务派遣协议的签署及劳务
派遣公司情况
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2
018
年
7
月
1
日至
2
018
年
1
2
月
3
1
日
,发行人与劳务派遣公司
存在
新
签订
的
劳务派遣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证书编号
劳务派遣合同
有效期
1.
青岛澳兰信息咨询服务有
限公司
37020920170005
2018.12.1
2020.11.30
2018.12.1
2020.11.30
2018.12.1
2019.11.3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
发行人
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
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股东及其持股
情况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股东
达晨创丰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根据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
《公司章程》
并经本所律
师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
日,
深圳
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变更
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
1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
53
4
.
00
35.00
2
湖南电
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
7
33.71
20.00
3
刘昼
1,866.8
6
10.00
4
肖冰
1,866.8
6
10.00
5
邵红霞
1,250.79
6.70
6
熊人杰
1,045.4
4
5.60
7
胡德华
504.05
2.70
8
刘旭峰
448.0
5
2.40
9
齐慎
392.0
4
2.10
10
傅忠红
373.37
2.00
11
梁国智
280.0
3
1.50
12
熊维云
205.35
1.10
13
于志宏
9
3.34
0.50
14
黄琨
74.67
0.40
合计
18,668.57
100.00
根据
发行人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
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现有股东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与《律师工作报告》及《法
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一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根据
发行人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股本及股本结构未发生
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
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
根据发行人当前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说明
及本所律
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核查结果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的
经营范围
及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
2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
的主要资质证书及许可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
所
律师核查,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所
取得
的主要资质证
书及许可证书发生以下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到期
发行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
B2
20140092
)已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到期
。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为
“
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
,覆盖范围
为
“
全国
”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
“
以大规模定制为核
心的服装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
”
,上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