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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4日)

发布日期:2023/9/18 20:44:52 浏览:114

来源时间为:2023-09-11

粤财规〔2023〕3号

省直有关单位,中直驻粤有关单位,省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财政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级财政科研经费资金使用和管理,推动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经会同有关单位研究一致,现将《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

2023年8月24日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二)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建立岗位分离、内部约束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完善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账核算,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因故终止或被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及使用、科研成果收益分配等项目信息,接受单位内部监督。

(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财务决算、经费报销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六)加强科研经费报销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内部办公、科研、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一体化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效率和报销便利化程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因需合规调整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二)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八条省项目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科研项目资金的分配和监管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二)指导下属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适时开展项目管理自主权落实情况核查。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监督,提高科研项目绩效。

(三)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减少过程检查,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因故被撤销的项目,核定剩余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省财政部门。对需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的,及时完成项目财政资金追收工作。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联合惩戒。

(六)优化改进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第九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不直接参与科研项目审批、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订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拨付机制,畅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三)加强财会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指导单位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四)对需收回省财政统筹使用的项目财政资金,督促省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收回。

(五)依托数字财政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将日常监控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结合,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监管效率。

第十条省审计机关依法对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职责包括: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或审计工作需要,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落实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的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对开展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出具相应的审计结论文书,必要时进行公告。

(三)检查有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推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会监督贯通协同,加强监督检查成果交互共享。

第三章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三)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为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属科研事业单位的,可从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中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本单位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单位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探索对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国家和省实验室 、高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实行年薪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项目主管部门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并报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单位科研规律和项目特点,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科研活动实际的各类直接费用支出标准。其中,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列支应结合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工作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求,制定出台科研类差旅、会议支出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支出范围、标准,对于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第十五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提高科研管理、服务能力等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应合理分摊间接成本以及对科研及相关人员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以及从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发放的奖励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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