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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6/4/3 7:04:50 浏览:6083

来接待等非经营性工作。

(9)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11月3日,地址为贵阳市神奇路50号环宇大厦13楼C座,负责人黄笑华,业务范围为:售后服务、技术咨询和培训。

(10)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8月19日,地址为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38号,负责人朱安,业务范围:服务、联络。

(11)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广州办事处,成立于2006年1月,营业场所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159号11楼F单元,负责人黄笑华。

(12)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黑龙江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办公地址为: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4号406室,负责人简露然,业务范围为:为派驻单位提供信息、办理在哈的有关业务,不准从事经营活动。

(13)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8月17日,地址为长春市南关区通化路31号,负责人简露然。

(14)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6月6日,地址为五一路81号亚太大厦505室,负责人朱安。

(15)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8月20日,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49号大观园写字楼8层806A房,负责人周立。

(16)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办事处,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住址为乌市建设路5号新疆电力公司综合楼515室,负责人朱安。

(17)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7月26日,住所为渝中区中山二路99号,负责人朱安。

(18)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郑州办事处,地址为郑州市嵩山南路81号,负责人周立,工作范围为:计算机技术服务。

(19)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办事处,成立于2002年4月2日,地址为长沙市韶山北路福乐名园3栋903室,负责人黄建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办事处,成立于2002年3月12日,地址为银川市民族南街14号503室,负责人简露然,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1)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浙江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6月,地址为杭州市黄姑山路23号西溪软件园1号楼506室,负责人朱安。

(22)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9月19日,负责人黄笑华。

(23)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陕西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10月28日,办公地址为:西安市西二路23号万景商务中心A-116室,办事处主任黄建元。

(24)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西宁办事处,成立于2004年8月15日,办公地址为西宁市盐湖巷18号,负责人周立,业务范围为:产品宣传、咨询及售后服务。

(25)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海口办事处,成立于2005年11月23日,地址为海口市大同路36号华能大厦第14层03号,负责人黄笑华。

2、发行人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任免。

3、经金杜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任何企业无权以任何形式干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会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在银行独立开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2、经金杜律师核查并根据利安达信隆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9号《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金杜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发行人的自主经营能力

1、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部经营活动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进行。

2、发行人业务收入绝大部分来源于自身的软件销售,经核查主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名单,发行人不存在需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3、发行人设立遍及全国各大城市的分支机构,具有合理的战略布局和商业规划,以确保发行人有充分的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金杜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发起人的出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七名,分别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陈利浩、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和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金杜律师核查了法人发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

1、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是1998年1月6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4002760133,注册资本人民币580万元,住所为珠海市九洲大道佳景花园4号楼7A房,法定代表人林杰通,经营范围为科技项目开发、、数据库服务、计算机维护;自动化办公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件、家用电器、机电产品的批发、。股东及出资比例为:陈利浩50.69、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21、黄建元8.79、林杰通7.93、周立6.74、黄笑华6.21、朱安4.98、彭瑾3.45。

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东,持有发行人33,586,56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40.8。

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1992年12月31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大工商企法字2102001107819,注册资本人民币2,269,426,397元,住所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周大兵,经营范围为电力、热电生产、销售;电网经营;新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的开发与应用;信息咨询;电力技术开发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维护;通讯业务;水处理及销售。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16,464,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

3、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是1999年3月18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2201011100616,注册资本人民币62亿元,住所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139号,法定代表人魏昭峰。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生产、购销,电网经营,电力设备检修,电力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电力工程监理及承包,电力及热力方面的技术开发、服务、培训,经销电力设备,,煤炭,建材,钢材,,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系统内电力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系统内计算机维护,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7,408,8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

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是1994年3月20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2970,注册资本人民币412,000万元,住所为福州市五四路264号,法定代表人李卫东。经营范围为:电网经营,,电力电量购销,本省电网调度与管理,电力技术服务,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工业生产资料(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7,408,8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9。

5、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是1994年9月2日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总字第号,注册资本1,000万,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9-13号华普广场东塔2702室,法定代表人HUGOSHONG。经营范围为:在广东省境内投资科技项目,对所投资的企业进行管理,提供有关市场、技术、管理、投资、经营、信息、金融等的咨询服务。

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4,527,600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5。

6、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是1999年9月14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81100059,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住所为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2号楼608-609室,法定代表人叶达夫。经营范围为:投资:高新技术领域,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原材料领域;新技术开发、引进;批发、零售:材料,材料,,针品;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法人股东,持有发行人4,527,6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5。

7、陈利浩,身份证号码为330602550927101,住址为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翠香路96号一座304房。

陈利浩为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8,396,64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2。

经审查,上述六名法人发起人均依法办理工商年检手续,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没有出现导致上述六名法人发起人无法存续的情形,为依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陈利浩为境内自然人。七名发起人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

(二)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发起人有七名,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各发起人以远光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金杜核查,发行人的法人发起人对远光有限出资时,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之规定。

(三)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

经审查,上述发起人是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各自持有远光有限股权的比例,以远光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对发行人的出资,远光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原记载在远光有限名下的资产均变更至发行人名下,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五)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六)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变更登记

发行人是由远光有限整体变更而来,原远光有限的资产、债权债务全部由发行人承继,原登记远光有限为权利人的资产或权属证书均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珠海远光新纪元软件产业有限公司沿革及发行人的设立

1、远光有限的设立

(1)远光有限是于1998年12月29日在珠海市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蒋晓华,注册号为44041300184,住所为珠海市石花西路林海大厦5楼。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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