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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发布日期:2016/4/3 7:04:50 浏览:6107

1036号《验资报告》,截止2000年11月30日,发行人(筹)净资产人民币3,000万元,折成股份3,000万股,每股人民币1元。

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1年8月13日向发行人颁发了注册号为440993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此时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份(万股)股份比例()

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122440.8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60020

陈利浩30610.2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2709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2709

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1655.5

浙江华能投资有限公司1655.5

合计3000100

经核查,上述股权设置、股本结构符合设立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三)发行人以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1、发行人于2002年6月22日召开的200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以截止2001年12月31日的任意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转增3.72股的比例转增股份,总额为1,116万股。任意盈余公积金转增后,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股份总数扩大为4,116万股。转增后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份(万股)股份比例()

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注1]1679.32840.8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23.220.0

陈利浩419.83210.2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370.449.0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370.449.0

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226.385.5

浙江华瑞投资有限公司[注2]226.385.5

合计4116100

[注1:原名珠海市东区荣光软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18日更名为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注2:原名浙江华能投资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21日更名为浙江华瑞投资有限公司,2003年5月21日更名为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

]

2、本次转增获得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2年9月1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任意公积金分派新股的批复》(粤府函[2002]346号)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9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转增新股的批复》(粤经贸监督[2002]449号)的批准。

3、根据利安达信隆于2002年7月23日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2]B-1025号《验资报告》,截止2002年7月22日,发行人已将任意盈余公积金1116万元转增为股本。

4、发行人就此次转增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9月26日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003年12月6日,国务院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广东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函(2003)426号),同意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20的股份、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9的股份、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9的股份,确认了发行人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四)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1、发行人于2006年4月7日召开的2005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决定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的股份总数4,11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1:1的比例派送红股,以未分配利润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4,116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232万元。利润转增后,发行人各股东持股比例不变,股份总数扩大为8,232万股。转增后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股份(万股)股份比例()

珠海市东区荣光科技有限公司3358.65640.8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646.420.0

陈利浩839.64610.2

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740.889.0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740.889.0

广东太平洋技术创业有限公司452.765.5

浙江嘉汇集团有限公司452.765.5

合计8332100

2、根据利安达信隆于2006年5月30日出具的利安达验字[2006]B-1019号《验资报告》,截止2006年4月30日,发行人已将未分配利润4,116万元转增为股本。

3、发行人就此次转增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6月2日核发了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发起人股权质押情况

经金杜律师到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档,截止2006年6月6日,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冻结,亦未设定质押。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发行人实际从事的经营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一致。

2、发行人的经营方式为:开发、销售、服务。发行人的客户主要为电力及相关企业。发行人在各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负责公司软件的技术服务。

经审查,发行人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

经金杜律师核查,发行人没有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业务范围的变更

远光有限成立时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系统集成,计算机技术咨询。

经金杜律师核实,发行人自设立之日起上述业务范围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为电力行业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化全面解决方案。

2、根据利安达信隆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06]第1049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占发行人当期总收入的95以上。

经核查,金杜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1、金杜律师向税务、环保、技术监督、版权、工商等政府管理部门进行了核实,并得到税务、环保、版权、技术监督部门的书面证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没有受到上述政府部门的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形。

2、金杜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履行完毕但可能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上述合同、协议及其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发行人高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专职在公司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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