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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旅行销售商市场监管制度浅析-专家观点-第一旅游网中国智慧旅游先锋网站

发布日期:2016/6/24 5:52:08 浏览:465

插图/鲍冠龙)

□王天星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国会具有立法权以外,每个州的立法机关也有权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

在旅行销售商监管制度方面,美国并没有一部适用于整个联邦的法律或条例。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美国解除对旅游行业的规制之后,旅行销售商领域出现了许多欺诈、虚假广告、坑害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旅行销售商进行特别规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在这个大背景下,美国各州纷纷立法。以特别法的形式对旅行销售商进行规制的州主要包括: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夏威夷、伊利诺伊、依阿华、路易斯安娜、马萨诸塞、密执安、内华达、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弗吉尼亚、华盛顿等州。在上述各州中,有六个州(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夏威夷、依阿华、内华达、华盛顿州)要求:无论旅行销售商的住所在何处,只要在其州内有业务(即向州内居民或公司职员等销售旅行服务),就必须在该州进行注册。尽管不同的州对旅行销售商的规制措施不尽相同,但仍然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主要包括要求注册、交纳费用、提供担保等。

一、概念与范围

旅行销售商是对旅行业进行规制的州通常使用的概念,其他常用概念还有旅行代理商、旅游运营商等。

旅行销售商可以是本土居民,也可以是非本土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他们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采取直接或间接、批发或零售的形式,向个人或团体提供包价度假或旅游等事先安排好的旅行,或是与游客相关的服务。

但下列人员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围:旅行销售商的专职雇员;受联邦政府规制的普通运输公司及其职员;州际普通运输公司;仅提供住宿的宾馆、饭店或其他公共住宿设施;仅从事居民住宅或运输工具出租、租赁或销售业务的人;只为其自己、雇员或代理商安排旅行服务的人;分时度假业务发展商;仅从事潜水及相关旅行服务的人。

二、注册登记制度

对旅行销售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是对旅行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诸多制度中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实行注册登记,可以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无法进入旅行服务市场。美国的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夏威夷、伊利诺伊、易阿华、路易斯安娜、马萨诸塞、密执安、内华达、纽约、宾夕法尼亚、罗德岛、弗吉尼亚、华盛顿等州实行或实行过旅行销售商注册登记制度,也有的州在实行一段时间后又取消了该制度,如奥尔良州、俄亥俄州与德克萨斯州。根据上述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旅行销售商的注册登记制度主要包括旅行销售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旅行销售商的注册登记条件与程序等内容。

在实行旅行销售商注册登记制度的州中,注册登记机关也不尽相同:加利福尼亚州的旅行销售商注册登记机关有两个:一个是旅行消费者赔偿基金管理公司,另一个是州检察官属下的旅行销售商事务管理局;特拉华州旅行代理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税务局;佛罗里达州的旅行销售商注册登记机关是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夏威夷州的旅行代理商、旅行包机运营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商业与消费事务部旅行代理商注册局;伊利诺伊州的旅行促销商注册登记机关是州检察总长办公室;依阿华州旅行代理商及旅行代理人注册登记机关是州务卿办公室;马萨诸塞州旅行服务销售商注册登记机关是州检察总长办公室;密苏里州旅行俱乐部运营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检察总长办公室;内华达州旅行销售商及一日观光游运营(销售)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消费者事务管理局;纽约的旅游运营商无须进行注册登记;奥尔良州的旅行销售商无须进行注册登记;宾夕法尼亚的旅游运营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运输与安全管理局;罗德岛旅行代理商、旅行经理及旅行代理人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商业监管部;弗吉尼亚旅行俱乐部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农业与消费事务部;华盛顿州旅行销售商的注册登记机关是州注册部所属的旅行销售商事务管理局。

根据上述各州的相关法律、法规,旅行销售商的注册登记条件没有明确的要求,通常要求旅行销售商注册登记申请人填写规定的表格,向注册登记机关缴纳规定的手续费,提交履约能力或旅行消费者资金安全保障证明等。例如,佛罗里达州规定:凡是拟获得旅行销售商执照人应以规定格式向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部长提供下列信息:公司所有人或其经理、董事及其在佛罗里达州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及社会保障号码;公司是否为本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证明;公司设立的州及日期。如该公司为外国公司,要提供其在佛罗里达州注册登记的日期及雇工许可证明;获得授权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人的姓名、电话、通信地址、营业地址、社会保障号码;分支机构的营业地址及负责人的姓名与住址;已购买足够保险或信用证或其他存款证的证明等信息。为获取旅行销售商执照,申请人还须每年向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部长缴纳300美元的手续费。

再如,华盛顿州规定,获取旅行销售商执照的条件包括: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注册官提交申请书;并向注册官提供姓名、住址、电话等基本信息;在华盛顿州营业的有效证明;缴纳手续费;雇员的基本信息;相关机构对旅行销售商履债能力的担保证明。履约担保证明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信托账户、信用证、银行存款证明、注册官指定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书等。

对于登记程序,相关各州一般要求旅行销售商申请人首先按照规定格式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缴纳相关手续费,并根据注册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如注册登记机关拟批准该注册登记申请,则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颁发相关执照;如注册登记机关拟拒绝注册登记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将拒绝的理由及其相关救济如听证申请等权利告知申请人。

旅行销售商执照发放后,其业务运行同样受到政府的监管。政府对旅行销售商业务监管领域主要集中在广告发布、信息披露、合同签订、执照管理等方面。

对于旅行销售商的广告发布行为,华盛顿州立法机关要求其与其他旅行服务提供商签订合约之前不得发布广告,并将上述合约记录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检查。其目的在于防止旅行销售商向旅游消费者出售“空头产品”,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

旅行销售商的信息披露行为同样受到政府的监管。所谓信息披露是指,旅行销售商在旅游消费者或其代理人交付旅游服务费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供其做出明智的决策之需。

旅行销售商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旅行销售商的商号名称、住址与联系电话;应付费用的数额、交付时间与用途,多退少补的有关事宜;旅行销售商的注册号;旅行服务(如住宿、交通、游览等)出售人的名称等事宜;取消合约应承担的责任提示;以8号字体书写的下述内容“如运输或其他服务被取消,已付款项将在30天内退还”等。上述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矫正旅游消费者与旅行销售商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格局,有利于旅游消费者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

在合同签订方面,华盛顿州立法机关突破已有的“契约自由”观念,对当事人之间旅游合约的签订进行相应的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有关合约取消方面的。

对于旅行销售商的执照使用,华盛顿州要求旅行销售商的执照必须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在所有的广告宣传中必须同时刊载旅行销售商的注册号码。为防止扰乱旅游市场的秩序,华盛顿州严禁旅行销售商执照转让与出借行为。如果旅行销售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易主,新的所有人或控权人必须遵循同样的规则。

三、法律责任

——以佛罗里达州为例

根据佛罗里达州立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在没有向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进行年度注册,且无豁免资格时,从事旅行销售业务的行为;在无豁免资格时,没有依照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规定数量的信用证或存款证明即从事旅行销售业务的行为;在提交申请、文件或记录等时,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等等。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佛罗里达州立法机关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罚与民事责任等。

⒈行政处罚:如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发现某人违反了该法或依据该法制定的规章、实施细则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发布裁决令,其形式有:发布违法公告;对每起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案件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要求违法行为人中止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调查;取消违法行为人的豁免资质等等。

⒉民事处罚: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就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收回其违法所得,并有权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要求违法行为人遵守法律。对每起违法行为,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有权请求法院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州农业与消费服务部还有权替代受到违法行为伤害的旅游服务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旅行销售商提供的合约中的任何旨在放弃、限制或逃避义务、责任的条款无效,除非事先公开声明了这些条款。受理案件的法院除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外,还有权采取任命接管人员处置旅行销售商的资产等相关措施,以维护旅行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⒊刑事处罚:任何违反该州旅行销售商法的人或企业均构成一级轻罪,应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四、特点与启示

美国旅行销售商市场监管制度具有如下特点,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启示。

一、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完善

美国的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对旅行销售商的信息披露行为高度重视,并有具体措施保证其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和及时。充分或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能够消弭旅行销售商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鸿沟,从而有利于旅游消费者做出更切合自身需要的理智选择,有利于消除传统旅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旅行销售商利用信息优势欺诈旅游消费者的现象。

基于上述原因,美国部分州的立法者在制定旅行销售商法时对此予以特别的关注。从前述有关旅行销售商市场监管制度中信息披露制度的阐述可以看出,其信息披露的范围之全面、要求之严厉,是其他国家的同类制度难以望其项背的。应该说,旅游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早已引起我国旅游学界及主管部门的注意,但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于旅行社信息披露的要求还有欠缺,规定不明确,更谈不上制裁措施了。这在实践中必然影响到对旅游市场的监管,特别是对旅行社这方面行为的监管。无疑,这对于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有关部门在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时,可借鉴美国在此方面的合理做法,对信息披露制度予以加强和特别的关注。

二、营业保证金制度合理

美国规定的旅行销售商营业保证金制度有其合理之处,可供借鉴。营业保证金制度是各国政府根据旅行社业的实际情况,出于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保证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现金、信托账户、担保函、信用证、存款证明等。有的旅行销售商由于其具有特殊资质,如属于某著名行业协会,或在多年从业实践中从未出现过侵害旅游者权益的事件,在此种情况下,也可以获得当局对于营业保证金缴纳义务的豁免资质,以示对其诚信经营的肯定。美国的部分州立法机关根据美国发达的金融体系及高度社会化的信用体系之实际,规定了多种形式的担保制度。

相对于我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美国旅行销售商担保制度形式更为多样、运行更为灵活、措施更为可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当然,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与美国不同,企业乃至个人的诚信尚需进一步培育,因此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做法。

三、法律责任制度明确

在美国,旅行销售商一旦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将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应地要受到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这对于遏制不法商人的违法犯罪冲动具有巨大的威慑力。因为不少商家对于单纯的经济制裁有时并不在意,会有“大不了花点钱了事”的想法。而一旦情节严重,会受到刑事追究,多数人认为会影响其社会声誉,得不偿失,因而不再铤而走险,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应当适度借鉴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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