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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香港中国黄金”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2016/2/3 14:48:09 浏览: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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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辩称,中国黄金集团系“中国黄金”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第三人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并由集团公司授权全面负责“中国黄金”品牌的运营与维护。“中国黄金”是中国黄金集团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我国具有唯一性,应受法律保护。中国黄金集团的黄金储备、冶炼、生产、销售、市场占有率,在黄金行业均位居首位,是我国黄金产业的奠基者和领导者。城区工商分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黄金集团系“中国黄金及图”商标(6366859号和5366862号)的注册商标权人。“香港中国黄金”商标在中国香港地区获得注册,商标拥有人为香港百年中国黄金有限公司。该公司和深圳市百年亿华珠宝有限公司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对“香港中国黄金”商标的注册申请,但至今未被核准注册。原告在其销售的黄金饰品的标签以及店面装潢上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商标,与第三人被授权使用的“中国黄金及图”商标,有近似之处,且“中国黄金及图”商标存在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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