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港元)
出资比例
丁军民
475
95%
吴桂进
25
5%
合计:
500
100%
香港永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香港永顺控股股东、董事丁军民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桂进系丁军民配偶。
三、杭鼎锦纶的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330100400008166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骆善有
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
实收资本:1,50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锦纶切片(功能性半消光切片、功能性大有光、全消光或特种用途切片);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三鼎集团
300
20%
香港永顺
1,200
80%
合计:
1,500
100%
目前,杭鼎锦纶正在建设“年产80,000吨锦纶(聚酰胺)切片项目”,项目已完成核准批复手续,取得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出具的《关于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锦纶切片项目核准的批复》(杭经开商[2010]66号)。项目主要产品为功能性半消光锦纶6切片、功能性大有光、全消光和特种用途锦纶6切片,项目总投资为2,600万美元,建设期为2年,预计于2013年第二季度建成投产。
截至2012年3月31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杭鼎锦纶的总资产为14,878.13万元,净资产为7,621.14万元;2011年度的净利润为-178.69万元,2012年1月-3月净利润100.66万元。
三鼎集团、香港永顺所持杭鼎锦纶的股权不存在抵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以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双方名称
转让方:三鼎集团、香港永顺
受让方:华鼎锦纶
2、交易标的
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3、转让价格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杭鼎锦纶全部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3月31日,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3269号,杭鼎锦纶以201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确定的评估值如下:
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万元)
增值率(%)
7,621.14
8,987.35
17.93
参照上述评估结果,经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987.35万元。
4、支付方式
本公司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向三鼎集团、香港永顺或其指定第三方按出让比例支付完毕。
5、《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在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生效。
6、相关税费
因本协议和本次交易而发生的税费由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杭鼎锦纶拟从事锦纶切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在建设“年产80,000吨锦纶(聚酰胺)切片项目”,项目达产后将形成40,000吨/年功能性半消光切片和40,000吨/年功能性大有光、全消光或特种用途切片的生产规模,预计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4.88亿元,实现税后利润6,905.65万元。
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将构建从锦纶切片到锦纶长丝的完整产业链,实现对锦纶6产业平台的整合,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行业地位,做大做强主业,增强市场竞争优势,提升产品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本次股权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得当,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与三鼎集团、香港永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3、本次股权收购能有效促进公司锦纶业务整合,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及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香港永顺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杭鼎锦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鼎锦纶”)20%股权以及香港永顺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杭鼎锦纶80%的股权。
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相应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最终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的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将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八、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股权收购各方不存在历史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审计委员会专项意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意见;
5、《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2)第3269号;
6、《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467号;
7、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06月26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义乌华鼎锦纶、华鼎锦纶、义乌华鼎、乌华鼎锦纶、青海华鼎、华鼎股份、华鼎奖、华鼎团膳、华鼎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