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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永丰集团控股

发布日期:2023/4/6 14:03:53 浏览:83

来源时间为:2023-04-03

原标题:永丰集团控股: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股份发行人的证券变动月报表

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截至月份:2023年3月31日狀態:新提交

股份發行人及根據《上市規則》第十九B章上市的香港預託證券發行人的證券變動月報表截至月份:2023年3月31日狀態:新提交

致: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公司名稱:永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呈交日期:2023年4月3日

I.法定/註冊股本變動

1.股份類別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是證券代號01549說明法定/註冊股份數目面值法定/註冊股本上月底結存10,000,000,000HKD0.01HKD100,000,000增加/減少(-)HKD本月底結存10,000,000,000HKD0.01HKD100,000,000本月底法定/註冊股本總額:HKD100,000,000

1.股份類別普通股股份分類不適用於香港聯交所上市(註1)是證券代號01549說明上月底結存1,550,000,000增加/減少(-)本月底結存1,550,000,000(A).股份期權(根據發行人的股份期權計劃)不適用

B).承諾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的權證不適用

C).可換股票據(即可轉換為將予上市的發行人股份)不適用

D).為發行將予上市的發行股份所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包括期權(但不包括根據股份期權計劃發行的期權)不適用

E).已發行股份的其他變動不適用

我們在此確認,據我們所知所信,發行人在本月發行的每項證券(如第III部及第IV部所述但未曾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披露)已獲發行人董事會正式授權批准,並在適用的

情況下:

(註2)

i)上市發行人已收取其在是次發行應得的全部款項;

ii)《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資格」項下所規定有關上市的一切先決條件已全部履行;

iii)批准證券上市買賣的正式函件內所載的所有條件(如有)已予履行;

iv)每類證券在各方面均屬相同(註3);

v)《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規定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的全部文件已經正式存檔,而一切其他法律規定亦已全部遵行;

vi)確實所有權文件按照發行條款的規定經已發送/現正準備發送/正在準備中並將會發送;

vii)發行人的上市文件所示已由其購買或同意購買的全部物業的交易已完成;全部該等物業的購買代價已予繳付;及

viii)有關債券、借貸股份、票據或公司債券的信託契約/平邊契據經已製備及簽署,有關詳情已送呈公司註冊處處長存檔(如法律如此規定)。呈交者:余浩銘

職銜:公司秘書

董事、秘書或其他獲正式授權的人員)

1.香港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

i)至(viii)項為確認內容的建議格式,可按個別情況予以修訂。如發行人早前已就某證券發行於根據《主板規則》第13.25A條/《GEM規則》第17.27A條所刊發的報表中作出有關確

2.

認,則不需要於此報表再作確認。

?證券有權領取同一期間內按同一息率計算的股息/利息,下次派息時每單位應獲派發的股息/利息額亦完全相同(總額及淨額);及

?證券附有相同權益,如不受限制的轉讓、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並在所有其他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4.如空位不敷應用,請呈交額外文件。

5.如購回股份: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類別」應理解為「所購回股份類別」;及

「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註銷日期」

6.

如贖回股份:

?「可發行股份將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的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可發行股份的證券代號(如已於香港聯交所上市)」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的證券代號(如於香港聯交所上市)」;及

?「可發行股份類別」應理解為「所贖回股份類別」;及

?「發行及配發日期」應理解為「贖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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