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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4/4/3 9:34:27 浏览:15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5,143,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 300,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77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2;反对 300,45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8;弃权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5,113,8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 329,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744,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4;反对 329,75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825,393,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9,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24,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 49,7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如涉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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