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5,143,4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636;反对 300,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77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2;反对 300,45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8;弃权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5,113,84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600;反对 329,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5,744,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4;反对 329,75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32;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825,393,0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 49,7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6,024,1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1;反对 49,795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8;弃权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如涉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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