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香港 > 下设单位 > 正文

[HK]香港中华煤气

发布日期:2023/3/20 18:16:16 浏览:89

来源时间为:2023-03-20

原标题:香港中华煤气: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职权范围

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

「本公司」)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

1.目標

1.1董事會轄下之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應協助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會」)監督以下範圍之管理措施,並以創新手法促進

本集團(包括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可持續發展:

a)環境(包括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

b)社會(包括社區參與、僱員關係、健康與安全);及

c)管治(包括道德操守、企業管治、網絡安全、資料私隱。

風險管理及供應鏈管理)等。

2.成員

2.1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之成員必須以由董事會不時委任之董事佔大多數。

2.2董事會可委任董事會主席或其他董事為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之主席。

3.會議

3.1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每年最少須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需要時,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主席可要求舉行會議。

3.2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會議所需之法定人數為任何兩名成員。

3.3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可不時邀請顧問(包括但不限於外聘

顧問)出席會議為各成員提供意見。

3.4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決議需要由過半數票通過。

3.5所有會議紀錄由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之秘書備存。會議紀錄之草擬本及最終版本須於會議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向全體成員傳閱,

以供審批及作紀錄。

4.責任

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肩負下列責任,以實現上述第1節-目標。

4.1發展、確認和更新本集團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之策略、政策、目標及措施;

4.2識別和檢視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之事宜、風險和機遇;

4.3記錄及跟進本公司在環境、社會及管治之表現,並建議改善

策略;

4.4檢視、審閱和確認每年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包括重要性

議題之優先次序,並向董事會提出認可建議;

4.5在有需要時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事宜向董事會匯報最新發展。

5.匯報

5.1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須就本職權範圍所載之事宜定期向董事會匯報其決定及建議。

6.刊登職權範圍

6.1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應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

本公司網站公開其職權範圍,解釋其角色及董事會轉授予其之

權力。

2023年3月

註﹕本文件僅為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職權範圍之中文譯本。

如本文件與環境、社會及管治委員會職權範圍之英文版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完~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