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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账户、香港酒店下单、对倒、虚假申报……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股票案曝光

发布日期:2017/4/10 15:07:34 浏览:1825

.5元,成交均价7.55元。其中4,087,000股为“唐汉博”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7.11。

3月31日,账户组采取相同方式维持推升股价,“唐汉博”账户和“桂某选”账户以7.59元至7.7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34,590,700股,撤回申报27,727,932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80.16,成交6,862,768股,成交均价7.68元。“唐汉博”账户和“王涛”建银账户以7.63元、7.7元价格卖出申报18,686,000股,成交14,686,0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78.59,成交均价7.70元,其中2,773,654股为“唐汉博”账户买入,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77。

3.加仓拉抬股价阶段(2016年4月11日至4月14日)

4月1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61元至7.7元价格申报买入15,335,800股,成交9,394,358股,成交均价7.65元。“唐汉博”账户以7.61元至7.68元价格申报卖出27,043,258股,成交19,203,258股,成交均价7.65元,其中7,205,329股为“王涛”建银账户、“桂某选”账户买入,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9.87。

4月5日09:33:03至09:35:41,“唐汉博”账户以买1至2档(低于卖委托第1档0.01元至0.02元)申报买入“小商品城”9笔共计7,180,000股,申报价格由7.78元逐步上升至7.87元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048,38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6.8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40,94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8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79上涨至7.87元,9:36:16开始逐步撤单,成交前撤回申报5,445,489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75.84,最短驻留时间为38秒。9:36:57至10:22:47“桂某选”账户申报卖出35笔7,632,259股,申报价格由7.9元下降至7.75元,成交4,527,770股,成交均价7.83元。

4月6日“唐汉博”账户10:40:45至10:51:51申报卖出“小商品城”2,199,814股,成交2,084,311股,成交均价7.84元。4月8日“王涛”建银账户13:35:41至13:37:13以7.7元价格申报卖出5,000,000股,全部未成交。

4月11日至14日,账户组通过对倒、盘中拉抬、双向申报、虚假申报等方式拉抬股价。

4月11日,“唐汉博”账户及“桂某选”账户以7.66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9笔共计55,400,300股,成交18,066,458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26.85,成交金额140,498,265.46元,成交均价7.78元。“王涛”建银账户以7.7元至7.8元价格申报卖出17,000,000股,成交8,000,000股,成交金额62,401,420.61元,成交均价7.8元。

4月12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64元至8.1元价格累计申报买入21,154,700股,成交12,287,241股,成交金额95,872,675.97元,成交均价7.80元,“王涛”建银账户以卖1至4档7.8元价格申报卖出10,000,000股,成交2,949,969股,成交金额23,009,758.2元,成交均价7.8元,其中2,826,406股为“桂某选”账户与“唐汉博”账户买入,当日市场成交46,966,754股,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02。9:52:41至9:54:26“唐汉博”账户以7.65元至8.1元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6,000,000股,申报价格最高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25元,其中4笔4,000,000股以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1元至0.1元价格申报,申买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排名第1位,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83.9,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32,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25.82倍,主动成交4,601,851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76.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3元,最后一笔申报成交均价为7.97元,上涨幅度为4.46。

4月13日至4月14日账户组存在日内双向申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情况。

4.拉高出货阶段(2016年4月15日)

4月15日,“唐汉博”账户以7.94元至8.3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26,892,100股,成交7,501,264股,占申报买入量的27.9,成交金额60,279,497.94元,成交均价8.04元,“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建银账户以7.95元至8.2元价格申报卖出69,949,090股,成交54,038,190股,占申卖量的77.25,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44.55,成交金额432,831,737.17元,成交均价8.01元。

当日9:23:44至9:24:43,“唐汉博”账户以7.98元至8.01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3,804,100股,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8.39,占集合竞价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85.98,9:32:47前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8.01元开盘。

9:36:10至9:38:39,“唐汉博”账户以买1、2档7.94元至7.98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4,088,000股(低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01元至0.02元),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申报量为360,8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申报量的11.33倍。9:42:25至9:43:13撤回申报3,808,300股,撤回申报股数占申报量比例为93.16,撤回申报时位于买1至3档,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7.95元上涨至7.98元。9:49:19至9:50:03“唐汉博”账户以7.95元价格申报卖出16笔10,560,000股,此后股价下行,10:06:46至10:09:24上述申卖单全部撤单。

10:19:07至10:19:48,“唐汉博”账户以8元至8.3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6笔共计6,000,000股,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0.05元至0.33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价差为0.01元至0.17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4,989,980股,上述申买单全部主动成交。10:23:14至10:24:41“唐汉博”账户以8.14元至8.18元价格申报买入6笔5,880,000股,10:25:21至10:25:45撤回申报5,092,636股,占申报量的86.61。10:19:07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6元,10:25:45账户组撤单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4元,上涨4.83。10:25:59开始“唐汉博”账户、“王涛”建银账户、“桂某选”账户以8.2元至7.95元价格申报卖出59,389,090股(其中56,526,690股申卖价格为8元),成交54,038,190股,其间11:14:31至13:04:48“唐汉博”账户以买1至2档7.97元至7.99元价格申报买入7,120,000股(低于卖委托第1档0.01元至0.0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685,800股,占申报比例为93.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6,564,976股。

(四)第四阶段

1.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2016年4月20日至4月25日)

4月20日至4月25日,账户组通过对倒、虚假申报等方式维持、拉抬股价。4月21日,“唐汉博”“桂某选”账户及“王涛”太平账户以7.29元至7.5元价格申报买入“小商品城”42,701,700股,成交20,653,448股,“王涛”建银账户以7.36元至7.4元价格申报卖出19,143,984股,全部成交。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0.55。4月22日,“唐汉博”与“王涛”太平账户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23.39。

2.卖出获利阶段(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6月23日)

4月26日“唐汉博”账户以7.2元至7.4元价格申报卖出“小商品城”21,085,658股,成交17,603,596股,成交金额127,898,935.15元,成交均价7.27元。“王涛”太平账户及“唐汉博”账户以7.17元至7.38元价格申报买入15,515,5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4,443,400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93.09。截至当日收盘“唐汉博”账户“小商品城”已卖出。

“唐汉博”账户于2016年4月27日被限制交易。之后账户组无买入成交,“王涛”太平账户持续卖出该股,至2016年6月23日收盘账户组中持有的“小商品城”已全部卖出。经查,唐汉博、王涛涉案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41,884,236元。

以上事实,由有关账户开户资料、户口记录、月结单、银证转账流水、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银行交易记录、工商登记资料、通讯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酒店入住记录、电话委托录音、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统计数据、对唐汉博实行自律监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唐汉博、王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辩称,第一,本案全部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证据本身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地在香港,中国证监会没有管辖权。第三,唐汉博、王涛承认对各自账户的使用控制,王涛的资金系其向唐汉博借款,本案定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唐汉博的核心主导作用。第四,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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