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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9/12/14 6:38:41 浏览:1065

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超过3000万人民币进口开证、押汇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参股子公司武汉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30%股权比例,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银行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同意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为其控股80%的四川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黄金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同意子公司北京御名苑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以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沈阳豫园商城置业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7.5亿元项目借款以项目作为抵押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4,396.38万元,全部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属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外担保。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没有逾期担保。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6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

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

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就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关联交易”),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对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豫园商城”拟与关联方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豫园商城(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授信服务、结算服务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金融服务协议》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财务公司受中国银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控。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系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蒋义宏、方名山、唐波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6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相关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之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蒋义宏、方名山、唐波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6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特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对外担保专项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总计474323.95万元。上述担保均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批准;

2、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合计184396.38万元,占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的36.22%。

3、公司无单笔对外担保额超过201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10%的情况;

4、截止2011年末,公司未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其他公司及个人提供担保;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情况。

独立董事:蒋义宏、方名山、唐波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6日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二O一一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计提减资产值准备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公司已就二O一一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提供了详细的资料,并就有关内容做了充分的说明,为独立董事作出独立判断提供了依据。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在上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本次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涉及关联方以及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影响不大,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目前的资产状况。

独立董事:蒋义宏、方名山、唐波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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