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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15 7:31:01 浏览:1197

港股通交易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港股通应交收金额与港股通结算银行换汇,相应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

本公司对公司行为产生的红利款和公司收购款等资金,按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商定的汇率换汇。

第三十九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

(一)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 1,交收时点为10:30;

(二)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 1,交收时点为18:00;

(三)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 2,交收时点为10:30;

(四)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 2,交收时点为18:00。

本公司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第四十条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于T 2日进行证券交收。

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本公司实施现金结算的,本公司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港股通业务的交收日历安排,由本公司结合香港结算的交收日历和上交所的港股通交易日历,以及资金汇划、风险管理等因素确定并提前公布。

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作出特殊交收安排的,本公司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境内结算参与人。

第五节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按照“两地市场结算风险相对隔离、互不传递”的原则,境内结算参与人无需缴纳香港结算具有互保功能的保证基金,不分担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在联交所市场发生违约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订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

对存在未了结业务的证券账户,境内证券公司应当限制其撤销指定交易。

第四十四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分别开立客户和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应缴纳的港股通风险管理资金。

第四十五条基于香港结算的风险管理要求,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未完成交收头寸,向境内结算参与人收取差额缴款和按金。

香港结算对本公司收取集中抵押金的,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相关高风险证券净买入金额的占比分摊收取。

第四十六条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的差额,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境内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差额缴款,于T 1日交收。

第四十七条T日日终,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交收头寸的净成交金额与T日最新市值、证券持有情况,计算其按金持仓后,根据按金率、按金乘数等计算该结算参与人应缴纳的按金,于T 1日交收。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向其提交本公司名义持有人账户中的证券,作为未交收净卖出证券的交收担保品。

第四十九条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向本公司缴纳人民币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

第五十条境内结算参与人未能于交收时点完成资金交收的,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计收违约金和垫息:

违约金=max[日间交收违约金额,日终交收违约金额]千分之一违约天数

垫息=日终交收违约金额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境内人民币账户利率违约天数/360

(二)境内结算参与人应当于违约当日指定暂不交付的港股通证券,未指定或指定不足的,本公司有权以违约金额为限扣划该结算参与人的自营证券。

(三)交收违约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扣收证券及其权益,处置所得用于弥补违约金额,剩余部分退还境内结算参与人,不足部分,本公司有权继续追索。具体处置方式和程序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境内结算参与人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本公司有权暂停其港股通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资格,并提请上交所限制其港股通部分或全部买入交易。

第六节结算银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根据《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且可为本公司所有结算参与人提供结算服务;

(二)在上海和香港均设有符合当地监管要求的分支机构;

(三)具有人民币和外汇相关的所有业务资格,且经营时间不少于五年;

(四)总资产不低于5万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4千亿元人民币;

(五)作为指定开户银行的,应已成为香港结算在香港地区的指定银行,有为香港结算的参与人完成资金交收的资格和经验;

(六)拥有境内和沪港间的实时汇划系统,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七)向本公司提供最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免费日间授信额度,提供最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的隔夜授信额度;

(八)已制定健全的跨境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

(九)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定,并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及换汇业务协议;

(十)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结算银行申请开展港股通资金跨境结算业务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一)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条件等;

(二)申请表;

(三)向本公司提供授信额度的承诺函;

(四)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同意上述申请的,结算银行的上海和香港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银行总行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业务协议,分别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涉及的日常业务流程、技术系统对接、应急处理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业务备忘录。

第五十五条本细则对结算银行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未作规定的,按照本公司结算银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供股,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供股要约,使其可按持有证券的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可超额认购,超额认购部分可获配数量取决于中签率。

公开配售,是指联交所上市公司向现有证券持有人作出要约,使其可认购证券。除相关权益不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外,其余安排基本同供股。

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是指在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含股利选择权红利时,投资者选择接受股票而非现金的行为。

精确算法,是指本公司为确保每个投资者所得的股票股利之和等于本公司从香港结算收到的股票股利,对投资者账户中不足1股的零碎红股,按照投资者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记为1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

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

T N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N个港股通交收日。

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结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本公司依据相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境内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差额缴款,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名下各证券品种对应不同交收日的未完成交收头寸,根据其最新市值和对应成交金额的差值情况,结合相关计收原则,计算参与人需要缴纳的款项。

未完成交收头寸,是指各证券账户在各交易日发生交易但尚未完成交收的各证券品种的应收付数量,一般包括上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和当日交易未完成交收头寸。在遇特殊交收期安排时,还包括之前交易日所形成的,本应于当日完成交收但被推迟至下一日交收的头寸。

按金,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对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的按金持仓,结合按金率和按金参数计算其需要缴纳的款项。

按金持仓,是指每日收市后,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各备付金账户未完成交收的净买入交易头寸和净卖出交易头寸最新市值,分别扣减该备付金账户可作为合资格空头头寸的担保证券价值,两者取大后,所确定的计算按金的基础价值。

按金率,是指香港结算基于恒生指数历史两日最大波幅的统计所设定的比率。

按金乘数,是指本公司根据境内结算参与人的风险情况调整其按金收取比例的参数。

集中抵押金,是指当结算参与者名下未交收高风险证券多头头寸价值大于其两倍速动资金及超过香港结算不时决定的基准集中价值的,香港结算对其收取的一类风控资金。

高风险证券,是指上日收盘价较再上日收盘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10的证券。

第五十七条对沪港通业务,本公司不提供跨境转存管服务。

第五十八条沪港通相关税收安排按照国家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施行。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互联互通 沪港深、股票市场的运行机制、沪港通 金融机制、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试点时间、沪港通试点办法、沪港通试点启动、网吧长效机制试点地区、水生态补偿机制 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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