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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燃气:深圳燃气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

发布日期:2023/8/15 12:02:29 浏览:589

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将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

本次分拆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政策导向和市场意愿,不断提高运营绩效,完善股利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七)股东大会及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同时,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行使表决权,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将单独统计。

二、关于重大事项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

本次分拆上市公司股票未停牌,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上证指数及行业指数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结果如下:

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分拆子公司上市事项。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计算的区间段为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0日期间,深圳燃气股票(601139.SH)、上证指数(000001.SH)、燃气指数(CI005226.CI)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7月12日收盘价2023年8月10日收盘价涨跌幅

深圳燃气股价(元/股)7.517.530.27

上证指数(点)3,196.133,254.561.83

燃气指数(点)2,092.072,162.563.37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1.56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涨跌幅-3.10

注:涨跌幅计算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日前第21个交易日,即2023年7月12日。

如上表所示,剔除大盘因素及同行业板块影响,即剔除上证指数(000001.SH)、燃气指数(CI005226.CI)的波动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分别为-1.56和-3.10,均未超过20。

第七节独立董事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分拆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针对公司本次分拆所属子公司斯威克至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和斯威克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求,本次分拆具备可行性。

(二)公司和斯威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司和斯威克突出主业并增强独立性。

(三)本次分拆后,斯威克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本次分拆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本次分拆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次分拆事项已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分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分拆的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本次分拆涉及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分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斯威克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四)斯威克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五)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

(六)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披露的与本次分拆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扣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的影响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不存在异常波动情况。”

三、法律顾问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分拆上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本次分拆的主体资格;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分拆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根据《证券法》《分拆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审批程序。”

四、审计机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分拆上市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斯威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方案,符合《分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第八节本次分拆相关证券服务机构

一、独立财务顾问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电话:0755-23996949

传真:0755-33015700

项目主办人:吴卫华、任绍凯

二、法律顾问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层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人员:李强、陈昱申、孟营营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杨志国

地址:上海市南京东路61号4楼

电话:021-63391166

传真:021-63392558

经办人员:范国荣、朱达、孙鹏

(此页无,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之签署页)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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