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
年8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
行)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2018年6月6日修订并施行)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证监发[2001]37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
号)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2010]33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号》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公司
指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申报会计师/大华
会计师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市监局
指
市场监督管理局
工商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康达股发字[2019]第0130号)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康达股发字[2019]第0131号)
《招股说明书》
指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审计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9]006805号),包括其后
附的经审计的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
香港律师
指
注册于香港的萧一峰律师行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460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大华会计师出具的《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9]003449号)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连续期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律师工作报告》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首发
指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部分数值根据具体情况保留至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
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康达股发字[2019]第0130号
致: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参与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发行人
相关资料基础上,依据《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编报规
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律师工作报告引言
一、本所及签字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1988年8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40号楼40-3
四层-五层。本所在西安、杭州、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沈阳、成都。
菏泽、苏州、呼和浩特设有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证券与资本市场、金
融与银行、兼并与收购、外商直接投资、国际贸易、诉讼与仲裁、知识产权、项
目与房地产、公共政策。1993年,本所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中国
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二)签字律师简介
本所委派康晓阳律师、张狄柠律师、胡莹莹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专
项法律服务的签字律师。本次签字律师康晓阳律师、张狄柠律师、胡莹莹律师简
介如下:
1、康晓阳律师,本所合伙人、执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曾担任、、福星晓程、、、等上市公
司首次公开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及数家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工作
的专项法律顾问。
2、张狄柠律师,2012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华信新
材、、等多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3、胡莹莹律师,2015年开始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曾担任过数家上市公司的
专项法律顾问及拟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法律顾问。
(三)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
电话:010-50867666
传真:010-65527227
Email:xiaoyang.kang@kangdalawyers。com
dining.zhang@kangdalawyers。com
yingying.hu@kangdalawyers。com
二、律师的查验过程及《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的查验原则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首发工作中,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
慎性及重要性的原则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查验。
(二)本所律师的查验方式
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法律事项查验过程中,依据《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合理、充分的运用了
下述各项基本查验方法,并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其他合理查验方式进行补
充:
1、对于只需书面凭证便可证明的待查验事项,本所律师向发行人及其他相
关方查验了凭证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在无法获得凭证原件加以对照查验的情况
下,本所律师采用查询、复核等方式予以确认;
2、对于需采用面谈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制作了访谈笔录;
3、对发行人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书面文件进行了查验,分析了书面信息的
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了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了分析
判断;
4、对于需以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问题,本所律师依要求对实地调查情
况制作了笔录;
5、对于需以查询方式进行查验的,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公告、网页或者其
他载体相关信息;
6、在查验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有关主体资格以及业务经营资格时,本所律
师就相关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照的原
件进行了查验;
7、在对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依法需要登记的财产进行查验时,
本所律师查验了登记机关制作的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并获取了复印件,并就该财产
权利证书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权利纠纷等进行了查证、确认;
8、在对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验了其购买合
同,并现场查看了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9、根据本次发行上市项目查验需要,向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主管机关、产权
登记机关、银行等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查证、确认;
10、查阅了有关公共机构的公告、网站。
(三)本所律师的查验内容
本所律师在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依法对发行人的设立过程、股
权结构、组织机构、《公司章程》、经营状况、产权状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
重要合同、重大债权债务关系、税收、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以及首发的授权情况。
实质条件、募集资金运用计划、上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的法律风险等
问题逐一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
(四)本所律师的查验过程
本所律师自2017年3月开始介入发行人首发准备工作,迄今累计工作超过
70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为了履行律师尽职调查的职责、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
律状况及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事了以下工作:
1、对发行人规范运作依法进行了指导;对发行人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了现
场勘查;对经营状况进行了了解;对发行人与首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基本情况
介绍进行了查阅,就有关问题详细询问了公司董事、财务及证券等部门的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基础上与其他有关中介机构一起制定了公司首
发的工作方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
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据此调取、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
料以及其他与首发有关的文件。
3、就发行人守法状况等问题征询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4、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公司首发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了
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5、就有关问题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检索了解线索,收集了相关信息和证据。
6、对与首发有关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见证,
对公司主要资产的产权证书出具了鉴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