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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创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19年6月)

发布日期:2022/4/28 15:18:44 浏览:1793

资产独立、完整。

(二)发行人业务独立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发行

人的业务皆为自主实施并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依靠于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更换、聘任或解聘,不存在控股股东、主要股

东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干预发行人上述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亦不存在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

司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有竞争关系业务的情形。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研发、生产、销售

员工,发行人的人事及工资管理与股东完全分离。发行人已建立劳动、人事与工

资管理制度,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

4、员工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养老保险除外)

截至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16年12月31日

468

454

14

97.01

2017年12月31日

572

518

54

90.56

2018年12月31日

621

599

22

96.46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册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2)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截至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16年12月31日

468

432

36

92.31

2017年12月31日

572

518

54

90.56

2018年12月31日

621

599

22

96.46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册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3)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截至时间

在册员工人数

实际缴纳人数

未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2016年12月31日

468

417

51

89.10

2017年12月31日

572

517

55

90.38

2018年12月31日

621

589

32

94.85

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在册员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主要原因系:①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员工或境外员工;②部分员工自愿放弃,不

愿缴纳;③部分员工入职时间晚于公司当月统一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时间,故

延期至次月缴纳该等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④个别员工因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全,

暂无法缴纳;⑤部分员工系劳务派遣人员,社保、住房公积金由派遣单位缴纳。

根据深圳市社保局石岩管理站于2019年2月21日出具的《深圳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核查情况》,证明发行人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

12月31日无投诉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9日出具的《企业遵守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法规证明》(编号:20190167),2018年3月28日至

2018年12月31日期间,聚明电子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3月4日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编号:19030400116296),发行人于2010年12月至2019年2

月期间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而被该中心处罚的情形。

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聚明

电子自设立至今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董芳梅出具的承诺函:“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因任何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受到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经有关主管

部门认定需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

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人将无条件全

额承担相关补缴、处罚的款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以保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

任何损失。”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员

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

碍。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组织管理机构。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上述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决策

和运作,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之间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设置、运作保持独立完整,发行人的

机构独立。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

理制度,发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大支行开具了独立的银行账户,

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的情况。

2、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财务人员全部

为专职,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职务。

3、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

税款缴纳义务。

4、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干预公司资金使用之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六)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拥有完整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构,内部主要

设有若干业务部门,包括研发中心、销售部、管理部、采购部、物流计划部、品

质管理部、制造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建立了一套完整、独立的采购模式、生

产模式和销售模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七)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拥有自主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经营资产,取得了相关经营许可,

并建立了自主经营所必须的管理机构和经营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2、根据《审计报告》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发行人2016年度、2017

年度、2018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23,104,835.13元、31,772,764.07元和59,223,333.74元,发行人连续两年实现盈

利,经营状况良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及股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

股东为2名自然人,分别为李明、董芳梅,二人为夫妻关系。各发起人的基本情

况如下:

1、李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前进二路桃源居12区13栋****,身份证号码:37280219710718****。李明现持

有发行人36,760,45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8.57。

2、董芳梅,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农园路21号港中旅花园****,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0409****。董芳梅现

持有发行人4,084,495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40;另外,董芳梅通过众

合通控制发行人19,666,087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5.99。

根据各发起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发起人具备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并对投入发行人的权益拥有完整的所

有权。

(二)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达到2人以上,且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行人

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系由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有限股东作为发行人的

发起人,用以投资的相关权益产权关系清晰,出资明确,投资行为不存在法律障

碍。

(四)发行人设立后,即开始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名称变更手续。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关资产的权属证书

变更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

(五)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总数为75,679,997股,股

东共10名,包括6名自然人股东和4名机构股东。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及股权结

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股数额(股)

认股比例()

1

李明

36,760,457

48.5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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