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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监察体制改革创建大陆版“廉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11/18 9:32:47 浏览:452

中共中央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这一文件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明确为: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这是国家检查制度的顶层设计,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成熟后在全国推广,届时,我国各级监察机关将上升为与同级政府、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平级的独立地位,有利于其独立行使相关职能。

我国当前的反腐败职能分散在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政府设立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及其设立的反贪污腐败机构之中。近年来,对着我党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各个反腐败职能部门合力出击,不断在反腐领域攻坚克难,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反腐败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显现出了现有反腐监察机制时而覆盖范围有限、存在盲区,时而各部门间职责范围相互交叉重叠,不断需要衔接协调等不足,既不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于是,建立类似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独立于政府之外,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私营部门及其职员监督并重的监察机构,成为了新时期我党进一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现阶段,我国的监察部门还隶属于各级政府,其相关权利还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说明。随着《方案》的实施,假以时日,监察机构将有望从政府中独立出来,成为与各级司法、检察机关平级的部门,届时,这个大陆版的“廉政公署”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以监察体制改革创建大陆版“廉政公署”》相关参考资料:
廉政公署、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体制、北京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马怀德 监察体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体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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