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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经济体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经验

发布日期:2016/6/15 9:25:55 浏览:1054

用于除GBE以外的所有公共部门单位;对于GBE,由于其主要为市场化经营,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此外,加拿大以“政府控制”作为公共部门的划分标准,因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公共部门的范畴。针对非营利组织,加拿大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在审计准则方面,加拿大的公共部门与一般企业适用同样的审计准则。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模式、委托情况和费用安排在加拿大,除GBE外,公共部门的审计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执行。在此基础上,审计机关可分包部分具体的审计工作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但最终由审计机关的各级审计长签署审计报告。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作为审计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和结果进行复核。与此同时,加拿大的审计机关有时还主动邀请其他国家的审计机关对其审计工作进行独立的检查,例如,在2003年和2009年,加拿大先后邀请英国和澳大利亚的政府审计机关对其工作进行了检查。

此外,针对能源等特殊行业的皇家企业,由于需要丰富的行业经验,审计长可能将审计工作全部交由具有相关行业审计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来执行,或者由审计长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所谓联合审计,即由参与审计的所有审计师对工作分工达成一致意见并联合发表审计意见,共同签署审计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审计主要存在于法国,由于存在成本高、责任划分不清等弊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基本不采用这一审计方式。在加拿大,联合审计模式主要是为应对特殊情况而偶然发生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种模式,加拿大的审计机关均为公共部门(GBE除外)的主审机关和最终责任方,若其将部分或全部审计工作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则由审计机关负责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相应的审计费用。审计机关主要依靠财政资金,不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审计费用。

德国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德国对公共部门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实践中基本上以“政府控制”作为公共部门的划分标准,因此,其公共部门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以及政府控制的公司制企业。

针对公共部门审计,德国的做法总体上体现为“分类管理”的特点。德国将公共部门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另一类是政府控制的公司制企业。针对这两大类别,德国分别构建了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会计审计制度。就法定审计要求而言,由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的财务信息是根据预算制度编制的,其审计要求主要适用预算类法律的规定。比如,联邦预算法案(FederalBudgetCode)规定有关部门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对联邦政府的预算收支详情及预算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政府控制的公司制企业,无论其是否属于国有,都统一受到公司法、商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这一类法律通常规定,根据公司法或其他相关商法成立的企业单位每个财政年度需进行财务报表法定审计。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德国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也采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对于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由于其财务报表主要反映财政收支情况,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制度,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按照预算法或宪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审计。而对于政府控制的公司制企业,其财务报表采用与一般私营部门一致的会计准则编制,通常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适用与一般私营部门一致的审计准则。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在德国,各级政府及下设机构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审计,而政府控制的公司制企业则通常由被审计公司选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公司制企业的治理层通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聘适当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其法定审计师。在德国,注册会计师开展法定审计业务需经过一定的资格认证和注册程序,但该资格认证既适用于私营部门,也适用于公共部门。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法定审计服务统一接受独立审计监管机构———审计监督委员会(AOC)的监管。

俄罗斯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俄罗斯对公共部门没有明确的定义或划分标准,在实践中,俄罗斯的公共部门主要包括政府部门、俄罗斯中央银行、政府基金(如养老金)、国有企业及其他由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机构等。上述各公共部门单位,除部分自主经营的非营利组织外,均须接受政府审计,由政府审计机关执行。每年审计机关确定当年的具体审计安排(如时间、范围、对象等),审计类型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审计报告不对外公开。但是,除政府审计外,部分公共部门单位还需接受独立的外部审计(财务审计)。这些单位主要包括俄罗斯中央银行、医疗保险基金、国有上市公司及其他一些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非营利组织等。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在会计准则方面,俄罗斯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基金适用预算会计制度,俄罗斯中央银行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针对俄罗斯中央银行的特殊会计准则。其他单位,除部分上市公司和被要求采用IFRS的单位外,均采用与一般私营部门相同的俄罗斯当地的会计准则。在审计制度方面,由审计机关执行的政府审计按照审计机关适用的法规(类似于中国的审计法)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通常由注册会计师执行)则适用俄罗斯当地的一般企业审计准则。针对采用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审计,俄罗斯正在考虑要求采用国际审计准则,但预计在2018年之前较难实施。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在俄罗斯,公共部门除接受政府审计外,部分单位还需要进行独立的外部审计。这一类审计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执行。在这些单位当中,俄罗斯中央银行具有特别的招标程序。其审计师的选聘也需要经过俄罗斯银行业监管机构(类似于中国的银监会)的批准。其他单位则遵循一般政府采购程序向注册会计师购买审计服务。在俄罗斯,提供法定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须取得本国的法定审计资格,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共部门审计服务,接受两个层面的监管:首先是国家监管机构,该机构对提供公共部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每两年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其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该协会对所有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自律性监管。

澳大利亚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澳大利亚对公共部门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实践中通常以“政府控制/资助”作为划分标准。因此,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控制或资助的下设机构,二是政府控制的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后者也称作政府商业企业(GBE)。

在澳大利亚,规范公共部门审计要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项。一项是审计长法案(Auditor-GeneralAct1997)。该法案规定了审计长执行公共部门审计、保障公众利益相关的职责与权力,要求审计长根据该法案的规定,领导国家审计办公室(NAO)负责对公共部门执行审计工作(包括财务审计、绩效评价和其他相关审阅、检查等)并向议会汇报。另一项法案是公共管理、绩效与责任法案(Public

Governance,PerformanceandAccountabilityAct2013),该法案主要针对公共部门的财务管理活动提出了相应的审计要求。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在澳大利亚,慈善机构大多不属于公共部门,也不包含在NAO的审计范围之内。这些单位的审计主要受行业法规约束,或者基于市场需求。

比如慈善机构希望获取更多慈善基金时,可能被要求向出资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较为单一,只有一套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同时适用于企业、公共部门及医院、高校和慈善机构。但是,澳洲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也认识到该套准则并非100适用于非企业单位。因此,AASB对其中一部分准则进行了修改,添加了适用于非企业单位的内容。对于这些修改,AASB借鉴了由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制定的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IPSASs)。同样地,在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执行公共部门审计和一般企业审计适用同一套审计准则。政府审计机关执行公共部门审计也同样适用这套审计准则,且这套审计准则也是执行医院、高校和慈善机构审计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澳大利亚的公共部门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NAO负责审计。但是,NAO的责任范围不包括政府商业企业的绩效评价。议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有时也会要求NAO对某些公共部门单位执行专项审计或其他鉴证服务。在实践中,NAO常将部分具体的审计工作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但最终由审计长签署审计报告。这一做法与加拿大类似。在这一模式下,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过程包含了NAO对其胜任能力的评估。其执行的审计程序也须经过NAO的复核和质量监督。值得注意的是,NAO常与外包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长期合约(5年)。合约期内每年都由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部分审计工作。

在公共部门审计费用安排方面,澳大利亚的做法独树一帜。NAO执行常规的审计工作(如年度财务审计),会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一定审计费用,但NAO并不依靠这些收费来支持其日常运营。其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单独的财政预算。NAO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的专项审计,不会收取审计费用。当NAO将部分审计工作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时,由NAO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在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参与公共部门审计,平均收费标准总体上略低于私营部门,但注册会计师参与公共部门审计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且服务周期较长。

在澳大利亚,由于医院、高校和慈善机构提供公共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应的审计安排也有别于一般企业。对于医院和高校,其审计工作主要由州一级的审计机关(如维多利亚州审计长办公室)执行。同NAO一样,州一级的审计机关也常将部分具体的审计工作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并对其完成的工作实施监督,最终签署审计报告。对于慈善机构,则通常由具有法定审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

日本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日本对公共部门没有明确的定义和统一的划分标准。在实践中,日本的公共部门主要包括中央及地方政府、准政府机构、医院及高校。其中,准政府机构是指一些独立于政府但执行公共服务的机构。

这些机构通常不受政府控制,接受但不完全依靠财政资金,但是通过国家立法被赋予一定的行政权力,因而有别于私营部门。日本政府观光局(JNTO)就属于这样的机构。准政府机构、医院及高校这三类单位也统称为政府相关机构。

对于公共部门的审计要求,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务信息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主要针对收支情况),具体的审计范围、对象等由审计机关确定。

政府相关机构也有法定财务审计要求,主要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除财务审计外,日本的审计机关还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共部门执行一些特别的专项审计。比如,审计机关若在执行常规的审计或检查活动中发现某项交易存在不恰当的地方,就会针对这项交易做进一步的检查,并提出改进要求,主要目标是对公共部门的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监管。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日本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与德国的情况类似。针对政府部门和政府相关机构分类管理,政府部门采用预算会计制度,政府相关机构采用专门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框架,但该会计准则与日本的一般企业会计准则十分接近,除在一些特殊会计事项上有差异外,总体上基本一致。

审计准则也是一样。审计机关负责政府部门的审计,按照相关法律赋予审计机关权力和职责执行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负责政府相关机构的审计,基本上按照与私营部门一样的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日本的政府部门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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