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新加坡的公共部门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准政府机构、医院、学校等。新加坡的准政府机构与前述日本的此类机构在性质上很相似,独立于政府但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管理经济、文化、教育、农业、医疗等各个领域的公共服务。新加坡准政府机构的代表是经济发展局(EDB)。此外,新加坡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会计与企业监管机构(ACRA)也属于准政府机构。
新加坡公共部门的主审机关是审计长办公室(AGO)。针对审计活动的法案(如审计法案)以及针对公共部门财务管理的法案(如财务程序法案)规定了公共部门的审计要求,也明确了AGO的职责与权力。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AGO主要执行两种类型的审计:一种是常见的财务审计;另一种是专项审计,主要针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检查其有效性、合规性。
专项审计的具体审计范围、对象等由AGO确定。
但是,AGO并不负责所有公共部门的审计,准政府机构、医院、学校等既可以由AGO审计,也可以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于这些单位,AGO具有是否对其审计的优先选择权,若AGO决定不对其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须选聘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准政府机构,新加坡要求审计师在年度审计报告中除对其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列报发表意见外,还要求对其会计及相关记录(包括对资产购买、捐赠的记录)是否妥善保管以及该机构所有收支与资产购买处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发表意见。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新加坡的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与日本、德国较为相似。政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采用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制度。准政府机构虽然拥有专门的财务报告准则,但与一般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基本一致,其他单位均采用一般企业的财务报告准则。在审计准则方面,新加坡只有一套审计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审计业务。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及下设机构主要由政府审计机关AGO进行审计。其他公共部门可按照一般采购程序,向注册会计师购买服务,并承担审计费用。当然,在新加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法定审计服务统一接受ACRA的监管。
中国香港特区
公共部门划分标准、法规体系与法定审计要求香港特区对公共部门没有明确的定义,除政府部门属于公共部门外,一些接受政府财政补贴但独立于政府运营的机构(如贸易发展局)通常也被纳入公共部门的范畴。这些机构在性质和功能上与日本和新加坡的准政府机构较为相似。
香港特区政府的综合财务报表由香港特区库务署编制,由香港特区审计署审计。其他准政府机构自行编制财务报表,并选聘注册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此外,香港特区政府还可能聘用注册会计师针对政府财政补贴进行专项审计,比如,检查财政补贴使用的合规性,评估接受补贴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告要求和审计要求已在《香港法例》中明确作出规定,包括必须编制的财务报表、遵循的会计准则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必须经过审计等。这些规定为公共部门的财务报表编制和审计提供了法律基础,确立了统一标准。
公共部门会计审计准则体系建设香港特区政府各部门的财务报表,近20年来逐渐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这一转变是必然趋势。在收付实现制下,收入与费用都按现金支付时点记录,因而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的预算执行情况。按收付实现制编制的报表提供给报表使用者的财务信息并不准确,不利于预算管理。例如,由于未支付的费用没有进行预提,某部门财务报表显示收支平衡但实际上是财政赤字的状况。此外,在收付实现制下,财务报表编制者也可能通过提前或延迟某些费用支付时点来达到调节财务报表的目的。同时,香港特区政府将企业的内部治理架构引入公共部门,设立了与一般企业类似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内审机构等内部治理和监督机构。准政府机构则通常采用与一般企业同样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共部门审计服务遵循与私营部门审计同样的审计准则。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模式、监管情况和费用安排在香港特区,注册会计师主要参与准政府机构的审计,由被审计单位自主选聘审计师,承担审计费用。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审计业务统一接受独立审计监管机构的监管。
《世界主要经济体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经验》相关参考资料:
公共部门注册会计师、公共部门 绩效、公共部门组织文化、政府投资审计制度、公共部门经济学、巴基斯坦 公共部门、村财审计制度、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