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机构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1年4月13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投行委质控部对本项目进行了非现场核查,并
于2021年5月14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1年5月14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
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广州环投集团,为广州市人
民政府直接持股并控股企业,不属于私募投资资金。
第二节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聘请的必要性
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通过
其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协议,通过其
聘请印度律师JILIANCONSULTANTSINDIAPVT.LTD.为印度子公司出具《法
律意见书》;
3、BordenLadnerGervaisLLP(博历维律师事务所):发行人聘请其为加拿
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4、DLAPiper(Canada)LLP:发行人聘请其为加拿大孙公司瑞美达克出具
《法律意见书》。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其代为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有限法
律责任合伙具有香港法律职业资格,为香港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其代为聘请的JILIANCONSULTANTS
INDIAPVT.LTD具有印度法律职业资格,为印度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3、BordenLadnerGervaisLLP(博历维律师事务所):具有加拿大法律职业
资格,为加拿大子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4、DLAPiper(Canada)LLP:具有加拿大法律职业资格,为加拿大孙公司
瑞美达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第三方均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款项尚未支付。
1、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金额30,602.20元人民币(含税);
2、深圳市港兴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7,800.00元人民币(含税)。
3、BordenLadnerGervaisLLP(博历维律师事务所):金额加元5,170.73元
加元(含税);
4、DLAPiper(Canada)LLP:金额暂未定。
第四节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
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
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
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
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21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广州环投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广
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国资委监管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穗国资法[2020]2
号)中关于广州市国资委授权放权事项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规定,无需提
交广州市国资委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于2021年3月22日出具了《关
于同意广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函》,
同意公司按照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发行股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
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