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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149):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1/30 17:45:00 浏览:512

杭州芯睿创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温州市瓯海梧田鸿铭电子经营部、温州市瓯海梧田鸿鑫电子经营部、温州市振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皋市和达电子有限公司、温州西岭雪山饮品有限公司、杭州酷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五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点石君策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青城汇美盈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兰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恒达时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了上述企业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8、发行人的过往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尚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注销或消除关联关系的过往关联方,包括报告期内离任的原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周震宇、丁毓麟、鞠磊、王宁,原参股企业台州市瑞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曾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包括王宁担任会长的中国电子商会及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或组织以及王宁任董事等重要职务的企业、深圳市广和通无线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天地影视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北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龙盛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康尔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恋恋花开母婴生活品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布谷鸟母婴生活馆、杭州顶尚宇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五心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杭州隽德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八度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温州市发发电子元件经营部、综合派送(香港)有限公司等。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了上述自然人和企业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9、参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关联方外,尚有部分主体不属于《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但属于由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执行董事陈贤兴的其他亲属控制或任职,或由发行人(前)员工设立,或为发行人参股公司的合营方且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交易的企业,包括:杭州友邦焊锡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特电子有限公司、余姚市百特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几度创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柏来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艾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泽芯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玖逸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凡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场景科技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了上述企业的情况及其与发行人的具体关系,并参照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该等企业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交易进行了详细披露。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公允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关联租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向关联方购买或出售股权,以及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等。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发行人与参照关联方披露的企业之间的交易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制度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报告期内,因园区经营公司曾为发行人当时的全资子公司,发行人与园区经营公司的交易事项未列入发行人在2019年初对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审议。

2019年8月,发行人将所持园区经营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利尔达控股,故其后发行人与园区经营公司的日常交易形成关联交易,2019年11月、2020年5月,发行人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对2019年第三、第四季度中发行人与园区经营公司已发生的交易中属于关联交易的部分进行了审议。2022年6月13日,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

2022年6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管理二部出具了《关于对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口头警示的送达通知》(公司二部监管[2022]195号),就上述未及时审议关联交易的行为对发行人及其董事长叶文光、董事会秘书张小艳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律师认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上述自律监管措施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基于前述各项制度和规定作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发行人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股东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截至申报基准日,先芯科技合法持有权属证书编号为浙(2020)淳安县不动产权第0003763号和淳安国用(2012)第004196号的不动产权。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先芯科技以受让、自建等方式合法取得并拥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设有抵押权,所担保的债务为发行人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披露了该等抵押权设置的具体情况。除此之外,发行人的上述不动产权未设置他项权利,亦不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二)知识产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133项境内注册商标、329项境内专利权、31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1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权属证书记载的具体信息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发行人以自主申请及受让等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根据《审计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按合并报表口径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2,562.50万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自动贴片机、锡膏印刷机、镭射雕刻机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以购买等方式取得所有权,不存在依赖于第三方的情形;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动产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经营场所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承租房产主要为公司注册地、公司主要办公地杭州市文一西路1326号利尔达物联网科技园以及公司外地办事处,上述承租事项系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开设分公司或办事处而发生的,相关租赁行为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系通过购买、建造、受让、自主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主要财产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产权纠纷,亦不存在潜在纠纷。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利限制

除前述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事项外,根据《审计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的受限制货币资金为1,758.41万元,主要包括保函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

(七)小结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权属,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前述披露的不动产权抵押事项及货币资金受限制情况外,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限制;发行人的房屋租赁事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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