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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布日期:2020/5/25 12:01:51 浏览:3061

询相应《证明》之日

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新增

1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

申请日

申请类型

有效期

1

一种吊挂分

离机构

ZL2018213189335

2018.8.15

实用新型

10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拥有的专

利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六)

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查询日

2018

11

14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作品

著作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七)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证书并经本所律师

检索

中国万网、新网及

中国互联网

络信息中心等网站,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拥有

1

3

项域名

到期

,因不再继续使用

该等域名,不再办理

续期

手续;

5

3

项域名办理了续期手续。此外,根据发行人

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发行人

拥有的“

kutesmart。net

”域名(域名类型为万网域名)因服务器转至境外而取消

在工业和

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域名情况

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表

(八)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

发行人

提供的

固定资产明细

主要设备的购置合同及

发票,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

机器

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

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发行

人已经取得了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

的所

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其主要经营设备不存在被设置质押或存在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九)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1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子公司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发行人的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

注销

上海

分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上海分公司

2018

12

17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静安区税务局下发

的沪税静一税企清【

2018

13116

号《清税证明》,证明青岛股

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

2019

1

9

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

060000012011901090011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

予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之外,发行人的分公司

情况

未发生其他变化,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十)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商标注册证》。

《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

登记

证书》、《

作品登记证书

》。

专利证书

域名证书

证书的原件以及主要经营设备的购买合同、发票等,检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等官网,查阅了《审

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同时

前往青岛市即墨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

产登记信息(现状及历史)查询结果证明》,

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截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发行人

的财产

权利受限

情况未发生变化,与《律师工

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

所拥

的主要财产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除披露设置抵押权的

房产、土地

使

用权

外,

发行人的其他主要资产

不存在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发行人存在未取得权属证书房产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

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

签订的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承兑协

议及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合同。

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等业务

合同。

《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发行

及其子公司

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如下:

1

正在履

行的银行借款

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经清偿下述与与中国

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万元)

利率

借款期限

1

人民币流动资

金贷款合同

建工流(

2018

020

2,980

LPR

利率加

26.75

基点

2018.10.29

2019.10.29

2

建工流(

2018

021

2,970

LPR

利率加

26.75

基点

2018.10.31

2019

.10.31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

行的银行

借款合同

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2

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

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担保合同与《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信息一致,

自《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未发生新

签署担保合同、已披露担保合同到期或终止的情形。

3

正在履行的承兑协议

经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作为出票人正在履行的《银

行承兑协议》如下所示:

承兑人

合同编号

承兑金额

(万元)

手续费

保证金

承兑期限

1

中国建

设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即墨支

997600923020

18110001

500.32

票面金额

万分之六

发行人提供保

证金比例为

31

2018.11.26

2019.5.22

2

997600923020

19020001

797.09

票面金额

万分之六

发行人提供保

证金比例为

31

2019.2.27

2019.8.27

对上述《银行承兑协议》,发行人签署的正在履行的《保证金质押合同》情

况如下:

保证人

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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